許多人對於褫奪公權可以投票嗎這個問題感到困惑。答案是:可以!這是一個常見的法律誤解。即使被判處褫奪公權,您仍然保有投票的權利。自從2006年7月刑法修正後,投票權不再受到褫奪公權的影響。這項重大的法律改革,確保了每位公民的基本民主參與權利。

雷皓明 律師
2026-01-07

褫奪公權聽起來陌生,但它在台灣的刑事判決中其實相當常見。這項處罰措施會影響到受刑人的多項公民權利,包括許多人關心的投票資格問題。
簡單來說,褫奪公權是法院在判決有罪時,附加在主要刑罰之外的一種處分。它屬於刑法體系中的「從刑」,與實際坐牢的「主刑」性質不同。
理解褫奪公權法律規定的完整內容,能幫助我們更清楚掌握選舉權與褫奪公權之間的關聯性。接下來我們將詳細說明相關的法律依據和適用情況。
在台灣的刑事法律體系中,刑罰分為兩大類型:主刑和從刑。主刑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罰金這五種。 從刑則是附隨於主刑的額外處罰。在2015年12月30日刑法修正後,從刑只剩下「褫奪公權」這一種。
根據刑法第36條的明確規定,褫奪公權指的是剝奪兩項重要資格:
這項法律設計的目的,是要防止有重大犯罪紀錄的人進入公職體系。透過限制這些權利,保障政府機關的廉潔性和公信力。

刑法第37條清楚規範了褫奪公權的宣告時機和期限。第1項規定:「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這表示被判處最重刑罰的人,會終身失去擔任公務員及其候選人的資格。第2項則規定:「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換句話說,有期褫奪公權的期限設定在1年至10年之間。法官會根據犯罪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決定是否需要宣告褫奪公權以及具體的期限長短。
許多人會混淆褫奪公權和一般坐牢服刑的概念。其實兩者有明顯的差別。
主刑的有期徒刑是實際關在監獄裡服刑,限制人身自由。褫奪公權則是限制特定公民權利的行使,不一定要關在監獄裡。
從時間計算來看,褫奪公權的期間通常從主刑執行完畢後才開始起算。假設某人被判3年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5年,那麼他要先服刑3年,出獄後再經過5年才能完全恢復公民權利。
這種設計讓處罰效果能夠延續到出獄之後,確保社會安全和公職體系的品質。
並非所有犯罪都會被宣告褫奪公權。台灣法律針對特定類型的嚴重犯罪,才會附加這項從刑處罰。
了解哪些情況會觸發褫奪公權,有助於民眾認識選舉權與褫奪公權的關聯。以下分兩大類型說明。
依照刑法第37條第1項,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重大犯罪,必定會被宣告褫奪公權終身。這類案件通常涉及極為嚴重的犯行。
常見的重大刑事犯罪包括:
對於其他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法官會考量犯罪性質決定是否需要褫奪公權。例如組織犯罪、重大詐欺、暴力犯罪等,都可能被附加褫奪公權的處罰。
法官在量刑時會評估犯罪動機、手段、造成的社會危害等因素。如果認為犯罪者不適合擔任公職,就會依據褫奪公權法律規定宣告相應的期限。
對於公職人員的犯罪行為,法律採取更嚴格的標準。多項特別法都明文規定必須強制宣告褫奪公權。
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犯該條例之罪者,除了主刑外,應宣告褫奪公權。即使刑期不滿一年,仍然要附加褫奪公權的處罰。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也有類似規定。違反選舉相關罪行的人,會被宣告褫奪公權,以維護選舉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公民投票法第46條第3項同樣對違反公投法規者,規定應宣告褫奪公權。這些法律的目的都是防止貪污腐敗,確保民主制度的健全運作。
這類犯罪特別受到重視,因為公職人員濫用職權會嚴重破壞人民對政府的信任。透過褫奪公權的處罰,讓這些違法者無法再次進入公職體系,是保護民主制度的重要機制。
綜合以上說明,我們可以看出褫奪公權是一項嚴謹的法律制度。它針對重大犯罪和公職人員違法行為,透過限制公民權利來維護社會秩序和政府廉潔。
關於被褫奪公權的人可否投票,這個問題的答案可能會讓很多人感到驚訝。許多民眾認為一旦被判處褫奪公權,就會失去所有的公民參政權利。事實上,在2006年刑法修正之後,情況已經有了重大的改變。本節將為您詳細說明公民權利剝奪後投票資格的實際狀況。
答案是肯定的——即使被判處褫奪公權,受刑人仍然保有完整的投票權。這是2006年7月刑法修正後的重要改變,也是保障基本人權的重要里程碑。只要符合選舉人的基本資格,被褫奪公權的人可否投票這個問題的答案就是可以。
在修法之前,褫奪公權的範圍更廣泛。舊法規定被褫奪公權者會失去「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但現行法已經將這項規定完全刪除,因此刑事判決後投票權獲得了充分的保障。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被褫奪公權者在參與公職人員選舉時擁有雙重身分。在投票權方面,他們可以自由行使投票權,選擇支持的候選人。這項規定確保了公民權利剝奪後投票資格不受影響。
然而,在被選舉權方面則有明確限制。被褫奪公權期間,受刑人不得登記為各級公職候選人。這包括以下職位:
在總統副總統選舉中,被褫奪公權者的權利狀態與公職人員選舉相同。他們完全保有投票權,可以參與總統大選的投票。這項規定體現了刑事判決後投票權的基本保障原則。
但是,被褫奪公權期間不得登記為總統或副總統候選人。這項限制直到褫奪公權期滿後才會解除。因此,受刑人在此期間只能以選民身分參與總統選舉,無法成為被選舉的對象。
值得注意的是,這項規定適用於所有被褫奪公權者,無論是在監服刑或已經出獄。只要褫奪公權期限尚未屆滿,公民權利剝奪後投票資格中的被選舉權就持續受到限制。
被褫奪公權後,受刑人的選舉權利呈現部分保留、部分限制的狀態。了解這兩種權利的差異,有助於釐清被褫奪公權的人可否投票的完整面貌。簡單來說,主動投票的權利完全保留,但被動參選的權利則受到限制。
2005年修法前後的差異相當明顯。舊法規定褫奪公權會剝奪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這意味著受刑人完全失去投票資格。但現行法已經刪除這項規定,因此刑事判決後投票權獲得完整保障。
目前的法律規定,被褫奪公權者只要符合以下選舉人資格,就可以合法投票:
近年來,行政法院更進一步做出重要裁定。法院要求選務機關必須積極保障符合選舉人資格的受刑人在監獄內投票的權利。這項裁定進一步鞏固了公民權利剝奪後投票資格的法律基礎。
根據刑法第36條,褫奪公權主要指的是剝奪兩種資格:擔任公務員的資格與擔任公務員候選人的資格。白話來說,就是不能擔任公務員,也不能登記參加公職選舉。
被選舉權的限制涵蓋範圍包括:
這項限制的設計目的是確保公職人員的品德操守。雖然被褫奪公權的人可否投票的答案是肯定的,但在擔任公職方面仍須受到一定期間的限制。
在實務操作上,選務機關必須確保受刑人的投票權得到落實。行政法院的裁定明確要求各地選舉委員會採取具體措施,讓符合資格的受刑人能夠順利行使刑事判決後投票權。
選務機關通常會採取以下作法來保障受刑人的投票權:
在選民名冊的處理上,被褫奪公權者的登記方式與一般選民相同。只要符合選舉人資格,他們的姓名就會正常出現在選民名冊上。選務機關不會因為褫奪公權的身分而將其從名冊中剔除。
這樣的處理方式確保了公民權利剝奪後投票資格的實質保障。即使身處監所,受刑人依然可以透過合法管道參與國家重大選舉。這不僅是法律權利的保障,更是民主社會對基本人權的尊重。
總結來說,被褫奪公權者完全保有投票權,但暫時失去參選公職的資格。這項制度設計在保障基本人權與維護公職品德之間取得了平衡,讓受刑人在服刑期間仍能以公民身分參與民主程序。
當法院宣告褫奪公權時,褫奪公權期限從何時開始計算?又有哪些權利受到限制?這些都是許多民眾關心的實務問題。根據刑法第37條規定,褫奪公權的期限可以分為兩種類型:終身的「無期褫奪公權」與「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褫奪公權。
了解期限計算方式與附帶限制,能幫助您清楚掌握權利恢復的具體時間點。本節將深入說明不同刑期搭配的褫奪公權計算規則,以及在此期間會受到哪些公民權的限制。
褫奪公權期限的計算方式,是依據刑法第37條的明確規定來執行。許多人以為褫奪公權的期間會與坐牢時間重疊,但實際上兩者的計算方式有所不同。正確理解起算時點,才能準確預估公民權恢復的時間。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案件中,褫奪公權的期限為一年以上、十年以下。重要的是,這段期間是從「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而不是從裁判確定時就開始計算。
舉例來說,假設B先生被判處四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兩年。當B先生服刑期滿出獄後,褫奪公權的兩年期間才會開始計算。這樣的設計是為了確保褫奪公權能達到實際的法律效果,而不會在服刑期間就消耗完畢。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數個褫奪公權的宣告時,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只會就「最長期間」來執行。這意味著多個褫奪公權期間不會加總計算,而是採取最長的那一個期限。
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案件,法院必須宣告褫奪公權終身。這是法定的強制規定,法官沒有裁量的空間。無期褫奪公權意味著受刑人將永久喪失特定公民權利,除非獲得特赦或減刑。
特別要說明的是緩刑與褫奪公權的關係。依刑法第74條第5項規定,褫奪公權並不會因為緩刑的宣告而受影響。換句話說,即使獲得緩刑不用入獄服刑,褫奪公權還是會依法執行。
在緩刑的情況下,由於不用坐牢,褫奪公權的起算時點就是「裁判確定時」。這是與有期徒刑執行情況不同的計算方式,務必特別留意。
根據刑法第36條的規定,被褫奪公權的人在此期間將會受到多項公民權的限制。這些限制不僅影響選舉權,還包括擔任公職和參選資格等重要權利。以下將詳細說明各項具體限制內容。
在褫奪公權期間,受刑人不得擔任各級政府機關的公務員職位。這項限制意味著他們暫時無法通過國家考試或任命的方式進入公家機關工作。
具體來說,包括以下限制:
這些限制必須等到褫奪公權期滿後才能恢復。期滿後,受刑人可以重新取得擔任公務員和參選的資格,不會受到永久性的影響。
關於公民投票權,這裡要特別釐清一個重要觀念。雖然被褫奪公權會影響選舉權,但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受刑人仍然保有參與公民投票的資格。
這是因為2005年修法後,立法院已經刪除了剝奪創制複決權的相關規定。因此,即使在褫奪公權期間,民眾依然可以參與全國性或地方性的公民投票。
這項規定與前面提到的保有選舉投票權,具有一致的法律邏輯。褫奪公權主要限制的是「被選舉權」和「擔任公職的權利」,而非完全剝奪所有參政權。
綜合以上說明,褫奪公權期限的計算與限制事項涉及多項細節規定。正確理解這些規則,才能清楚知道自己的權利何時能夠恢復,以及在此期間應該遵守哪些限制。
許多人關心褫奪公權期滿後的公民資格恢復程序。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由於被褫奪公權期間仍然保有投票權,在投票資格方面不需要辦理任何恢復手續。只要符合選舉人資格條件,例如年滿二十歲、設籍滿規定期間,就可以持續行使投票權利。
至於擔任公務員資格和參選公職資格,這些權利會在褫奪公權期限屆滿後自動恢復。期限的計算方式從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舉例來說,被判褫奪公權五年的人,從出獄日開始計算滿五年後,就可以恢復擔任公務員和參選的資格,不用另外申請或辦理手續。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褫奪公權期滿,仍要留意其他法律對於公務員任用或參選資格的限制。公務人員任用法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曾犯特定罪名者都有相關規定。如果是被判褫奪公權終身的情況,除非獲得特赦或減刑,否則無法恢復這些公民權。
重新融入社會時,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了解完整的權利狀態。這樣可以確保在求職或參政時不會遇到意外的法律障礙,讓公民資格恢復程序更加順利。

雷皓明 律師
主持律師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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