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土地被佔用50年這種極端情況時,許多人會擔心:「時間這麼久了,我的土地還要得回來嗎?」這確實是一個複雜的法律挑戰。早期台灣的土地登記制度不夠完善,加上家族土地傳承過程中的疏忽,往往造成權屬不明的問題。然而,即使面對如此複雜的長期土地侵占情況,法律仍提供了多種維護權益的途徑。

雷皓明 律師
2025-10-16

在處理長期土地佔用問題時,了解相關時效規定是保障權益的第一步,當土地被他人占用數十年後,會涉及複雜的土地權屬爭議問題。
台灣的民法制度對於長期占有土地的情況,設有完整的時效規範,這些規定不僅保護原地主的權益,也考量到長期占有人的合理期待。
本文將深入探討相關法律條文,幫助您釐清土地被佔用50年後的法律地位。
法律上的「無權占有」是指沒有合法權源而占用他人土地的行為,這種占有必須具備三個重要特徵:
長期侵占與一般侵占的主要差別在於時間長度,當占有期間超過10年或20年時,就可能產生時效取得的法律效果。
在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中,法院會仔細審查占有人是否符合上述三項要件,即使是搭建簡易建築物或種植作物,只要符合條件,都可能構成法律上的占有。
民法第769條規定了時效取得的重要制度,這項制度讓長期占有他人土地的人,在特定條件下可以取得合法權利。
時效取得分為兩種情況:
善意或惡意的判斷時點是開始占有時的主觀認知,如果占有人一開始就知道土地不是自己的,就屬於惡意占有。
透過時效取得,占有人可以獲得地上權或所有權,這對原地主來說是重大的土地權屬爭議風險。
需要注意的是,時效取得並非自動發生,占有人必須主動向法院提起訴訟,經判決確定後才能辦理登記。

許多人誤以為土地被占用超過15年就無法要回,這個觀念需要重新釐清。根據民法第767條,所有權人的返還請求權確實有15年消滅時效,但是,大法官釋字第107號、164號解釋明確指出:
但實務上,長期被占用的土地可能面臨舉證困難,占有人也可能同時主張時效取得,形成複雜的法律攻防。
因此,發現土地被侵占時,應該儘早採取法律行動,避免讓問題變得更加複雜。法律救濟是保護土地權益的最佳策略。
土地糾紛解決需要循序漸進的法律策略,從證據蒐集到強制執行都有其重要性,當土地所有權人發現自己的土地遭到他人非法占用時,必須透過正確的法律程序來維護權益。
成功的土地糾紛解決通常包含多個階段的行動。首先,需要進行充分的準備工作,接著可以嘗試調解程序,如果調解失敗則進入訴訟階段,最後透過強制執行來實現判決結果。
拆屋還地訴訟是最常見的土地糾紛解決方式之一,這類訴訟的目的是要求無權占用人拆除在他人土地上非法建造的房屋或建築物,並將土地歸還給合法所有權人。
根據民法第76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向無權占用者請求返還土地,拆屋還地訴訟必須符合特定的法律要件,包括證明自己對土地的所有權、證明他人的無權占用行為,以及請求的合理性。
在正式提起民事訴訟之前,充分的準備工作是成功的關鍵,土地所有權人應該先進行土地測量,確認權利範圍和被占用的具體面積。
建議先請地政單位進行正式的土地測量,這項工作可以精確界定土地邊界,避免日後產生爭議。同時,也要檢查土地權狀和相關登記資料,確保自己的權利狀態清楚無誤。
另外,現況調查也是重要的準備工作,詳細記錄被占用土地的現狀,包括建築物的種類、使用情況,以及占用的時間長度等資訊。
證據蒐集是土地糾紛解決過程中最關鍵的環節,任何訴訟開始前,都需要充分的證據來證明非法占用者的侵權行為。
首先,要取得地籍圖和土地登記謄本,這些文件可以證明土地的所有權歸屬;接著,要拍攝現場照片,記錄被占用的實際情況和範圍。
如果有鄰居或其他人可以作證,也要及時取得證人證言,這些證據都有時效性,因此證據保全的工作必須盡早進行,避免證據滅失或變質。
在決定訴訟之前,建議先嘗試調解程序,調解作為訴訟外的紛爭解決機制,具有節省時間成本、維持鄰里關係等優勢。
可以先找對方嘗試私下協商,如果對方採取消極態度或拒絕配合,可以發出存證信函或律師函作為正式警示,這些文件也可以作為日後訴訟的證據。
調解過程中要保持理性和耐心,雙贏的解決方案往往比對抗性的訴訟更能達到長期和諧的效果。例如,可以討論分期搬遷、合理補償等彈性安排。
當案件無法順利調解成功時,可以撰寫起訴書狀郵寄或親遞至法院,經過法院審理程序後,如果獲得勝訴判決,就可以進入強制執行階段。
訴訟勝訴之後,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拿著判決向執行法院提出強制執行聲請,執行法院會依據判決內容,強制要求占用人拆除建築物並返還土地。
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可能會遇到各種實務困難。例如,占用人拒絕配合、建築物拆除費用問題,或是執行過程中的阻礙等,這時需要與執行法院密切配合,必要時可以聲請警察協助維持秩序。
整個土地糾紛解決過程需要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建議在處理複雜案件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確保權益得到最佳保障。
面對土地被佔用50年的複雜情況,土地所有權人應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律師能協助評估案件可行性,制定最適合的訴訟策略,確保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除了主張拆屋還地外,土地所有權人還可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無權占用人因缺乏合法權源占用他人土地,應給付相當於租金的賠償金額,對於長期被占用的土地,這筆賠償往往相當可觀。
值得注意的是,透過非法方式占有他人土地可能觸犯刑法第320條竊占罪,土地所有權人可考慮同時提起刑事告訴,增加談判籌碼。
建議土地所有權人定期巡視土地現況,完善界線標示,一旦發現侵占行為應立即處理。及早行動仍是最佳策略,可避免占用人取得時效取得的機會,減少後續處理的複雜度和成本。

雷皓明 律師
主持律師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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