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與監護權

曖昧簡訊妨礙家庭可以告嗎?律師解析法律標準與案例!

本文將從律師的專業角度,為您解析台灣現行法律對曖昧訊息內容的認定標準。我們會透過實際案例,說明什麼樣的證據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如何透過民事侵害配偶權來維護自身權益。

雷皓明 律師

雷皓明 律師

2025-12-08

曖昧簡訊妨礙家庭可以告嗎?律師解析法律標準與案例!

妨害家庭相關法律規定完整解析

面對婚外情簡訊這類夫妻關係危機,了解完整的法律框架是保障自身權益的第一步。「妨害家庭」在法律上的正式名稱為「妨害婚姻及家庭」,並非單一罪名,而是刑法中的一整個罪章。這套法律規範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家庭組織與功能的完整性、維護家庭結構的安全,以及保護父母對子女的監督權。

隨著社會觀念的演變,台灣的婚姻保護法律也經歷了重大轉變。特別是2020年通姦罪除罪化後,法律對婚外情行為的處理方式已大不相同。不過這並不代表配偶外遇就沒有法律責任,民事求償管道仍然暢通,讓受害配偶能夠維護自身權益。

(一)通姦罪除罪化後的法律現況

2020年5月,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台灣正式進入通姦除罪化時代。這項重大變革意味著,一般的外遇行為幾乎不可能再以刑法入罪。即使發現配偶有婚外情簡訊,也無法直接以刑事罪名提告。

不過,刑法「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中仍保留了其他刑事罪名。這些罪名包括:

  • 重婚罪: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締結婚姻
  • 詐術結婚罪:以詐欺手段使人陷入錯誤而結婚
  • 和誘罪:以和平手段誘使未成年人離開家庭
  • 略誘罪:以強暴、脅迫方式使人離開家庭

這些刑事罪名都需要特定的構成要件,與一般的曖昧簡訊情況大相逕庭。因此,單純發現配偶與他人有曖昧訊息往來,幾乎不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但就算無法提起刑事訴訟,並不意味著沒有其他辦法向配偶或第三者求償。

(二)民法配偶權侵害的構成要件

通姦除罪化後,民事訴訟成為處理夫妻關係危機的主要途徑。配偶權雖然在民法中沒有明文規定,但已被法院實務廣泛承認,成為保障婚姻關係的重要法律工具。

配偶權的核心概念是為了保障婚姻生活圓滿,要求配偶履行忠誠義務。這項權利包含了多重內涵,像是夫妻間的忠誠義務、共同生活權,以及貞操權等。當配偶權遭到侵害時,受害方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和第195條身分法益的規定,向外遇的配偶或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

要構成配偶權侵害,必須符合以下關鍵要件:

  • 第三者必須知悉對方已婚:也就是俗稱的「知三當三」原則。如果第三者確實不知道對方已婚,就可能不構成侵權
  • 行為超越一般朋友交往界線:不一定需要發生性行為,只要親密程度超出正常社交範圍即可
  • 造成婚姻關係實質損害:必須證明這些行為對婚姻造成了實質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判斷時會綜合考量各種因素。除了婚外情簡訊的內容外,還會檢視雙方的互動頻率、見面次數、親密程度等證據。這也是為什麼蒐集完整證據如此重要的原因。

(三)可能涉及的其他法律責任

在處理配偶不忠問題時,除了配偶權侵害的民事求償外,還需要注意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特別是在蒐證過程中,如果方法不當,反而可能讓自己陷入法律風險。

最常見的風險是妨害秘密罪。如果為了取得證據而私自開啟配偶的手機、偷錄對話,或是擅自調閱通訊紀錄,這些行為都可能觸犯刑法第315條的妨害秘密罪。即使動機是為了維護自身權益,一旦蒐證方式違法,不但證據可能無法被法院採用,自己還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此外,如果在蒐證過程中侵入他人住宅或毀損他人財物,也可能構成侵入住宅罪或毀損罪。有些人為了查證配偶外遇,會跟蹤、偷拍或騷擾第三者,這些行為可能涉及騷擾罪或妨害自由罪。

因此,在面對夫妻關係危機時,建議採取合法的蒐證方式。可以諮詢專業律師,了解哪些證據取得方式是合法的。同時也要保持冷靜,避免因一時情緒衝動而做出違法行為,反而讓自己在後續的法律程序中處於不利地位。

總體而言,台灣目前對婚姻的法律保護已從刑事處罰轉向民事賠償。雖然無法再以刑法追究外遇責任,但透過民法的配偶權保護機制,受害配偶仍然可以主張權益、請求賠償,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法律保障。

曖昧簡訊妨礙家庭的判斷標準與證據要求

並非所有異性間的訊息往來都能構成法律上的侵害配偶權,關鍵在於如何判斷這些對話是否已經越界。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仔細檢視雙方的互動內容與頻率,以確認是否真的對婚姻關係造成實質傷害。理解這些判斷標準,能幫助您更清楚掌握自身的法律權益。

本節將深入探討曖昧對話影響婚姻的具體判斷標準,以及您需要準備哪些有效證據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一)單純曖昧訊息的法律定位

日常生活中,配偶與異性朋友、同事之間的正常往來是可以理解的。一般性的工作討論、節慶問候或偶爾的關心訊息,通常不會被法院認定為侵權行為。這些屬於正常社交範疇的互動,即使稍微親切一些,也不至於構成法律問題。

然而,當訊息內容開始涉及感情依賴、頻繁的情緒分享,或是刻意隱瞞聊天紀錄時,性質就可能產生變化。法院會綜合評估雙方的互動模式,判斷是否已經超越一般朋友應有的界線。

關鍵在於這些訊息是否讓配偶感受到威脅,並實際影響到夫妻之間的信任與感情。單純幾句稱讚或問候,通常不足以構成侵權。但若長期且密集的曖昧互動,就可能被視為對婚姻的侵害。

(二)構成侵害配偶權的關鍵要素

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時,會著重兩大核心要素。第一是互動行為本身是否逾越社交分際,第二是這些行為是否實質破壞了婚姻共同生活。兩者必須同時成立,才能構成完整的侵權事實。

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具體行為

法院實務上認定超越朋友交往界線的行為,有幾種明確的類型。首先是使用親暱稱呼,例如互稱「老公」、「老婆」、「寶貝」、「親愛的」等專屬於情侶或夫妻間的稱謂。這類稱呼明顯超出一般友誼關係,容易被認定為逾越分際。

其次是頻繁的深夜聊天,特別是在配偶已經就寢後仍持續與異性密集互動。這種刻意選擇配偶不在場時聯繫的行為,顯示出試圖隱瞞的意圖,也反映出雙方關係的不尋常。

第三類是情感表達的訊息,包括傳送「想你」、「我愛你」、「好想見你」等具有濃厚感情色彩的內容。這些訊息明確顯示雙方已經建立起超越友誼的情感連結,屬於精神出軌的範疇。

此外,討論色情話題、交換私密照片、分享性相關影像,或是傳送具有性暗示的訊息,都是法院認定的嚴重越界行為。這類內容直接涉及親密關係,對配偶權的侵害更為明顯。

最後,約會邀約且刻意隱瞞聊天紀錄的行為也是重要指標。如果配偶與異性頻繁相約見面,卻對另一半隱瞞或刪除對話記錄,這種「做賊心虛」的表現,往往會被法院視為侵權的有力證明。

實質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事實

即使沒有發生實體的親密接觸,精神出軌同樣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關鍵在於這些曖昧互動是否造成婚姻關係的實質損害。法院會評估配偶的感情是否因此受創、夫妻間的信任是否破裂。

當一方將情感寄託在婚姻外的對象身上,導致對配偶冷淡疏離,這就是曖昧對話影響婚姻的典型情況。即使雙方從未見面,長期的情感依賴也會嚴重侵蝕婚姻的基礎。

法院也會考量婚姻生活是否因此出現具體變化。例如夫妻溝通減少、互動冷淡、經常爭吵,甚至導致分居或離婚訴訟。這些都是實質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證明。

值得注意的是,損害不一定要達到「無法修復」的程度。只要能證明曖昧行為確實對婚姻造成負面影響,影響到配偶的精神狀態或夫妻關係的和諧,就可能構成侵權的要件。

(三)法院採信的有效證據類型

想要在法律上主張權益,充分且合法的證據是關鍵。法院最常採信的第一類證據是通訊軟體的對話記錄,包括LINE、Facebook Messenger、WhatsApp等平台的聊天內容。這些訊息截圖必須包含完整的對話脈絡,不能只擷取片段。

截圖時務必確保顯示日期與時間,以及對方的帳號資訊或暱稱,這樣才能證明是與特定對象的對話。單純的文字內容若無法對應到具體人物,證據效力會大打折扣。

第二類重要證據是通聯記錄。您可以向電信公司申請配偶與特定對象的通話時間、頻率記錄。若顯示雙方經常長時間通話,尤其是深夜時段,可以作為關係親密的佐證。

第三類是視覺證據,包括親密照片或影片。若拍攝到配偶與他人牽手、擁抱、接吻等親密行為,或是進出汽車旅館的畫面,這些都是非常有力的證據。不過拍攝時必須注意合法性,不能侵犯他人隱私權。

此外,證人證詞也具有一定效力。若有親友或其他第三人目擊配偶的不當行為,可以請他們出庭作證或提供書面陳述。多位證人的一致證詞,會大幅提升可信度。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若能取得配偶或第三者的自白,例如錄音、錄影或書面承認,這類證據的效力最強。但取得方式必須合法,不能透過威脅、恐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

在蒐集證據時,手機隱私與婚姻信任之間的平衡是個重要課題。若您已知道配偶手機密碼,或透過訊息通知看到部分內容,這些屬於正當管道取得的證據,可以合法使用。但若是破解密碼、安裝監控軟體,或未經同意擅自翻閱,就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罪。

以下是蒐證時需要注意的合法界線:

  • 可以做的:使用已知的共同密碼查看手機、截取彈出的訊息通知、在自己住所安裝監視器
  • 不可以做的:破解他人密碼、在非自己住所裝設針孔攝影機、竊取或扣留他人手機
  • 建議做法:尋求徵信社協助合法蒐證、諮詢律師確保證據效力、保留完整對話脈絡而非片段截圖

最後要提醒,多元證據相互補強的效果最好。單一證據可能因為各種因素被質疑,但當訊息記錄、通聯資料、照片、證人證詞等多項證據互相呼應時,就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大幅提高勝訴的機會。

建議您在發現配偶可能有不當行為時,保持冷靜並系統性地蒐集證據。記錄下每一次發現的時間、內容和情況,並妥善保存所有相關資料。必要時,儘早諮詢專業律師,確保您的蒐證行為合法有效,才能真正保障自己的權益。

真實判決案例分析與維護婚姻權益的實務建議

了解法院如何判斷曖昧簡訊案件,能幫助您做出更明智的決定。許多人在面對配偶的曖昧行為時,往往不知道自己的權益是否真的受到侵害。透過台灣法院的實際判決案例,我們可以更清楚看見法律的實際運作方式,也能為自己的情況找到參考依據。

本節將從真實案例出發,帶您了解不同情況下的判決結果。同時也會提供實用的處理建議,協助您在法律與情感之間找到最適合的解決方案。

(一)台灣法院典型判決案例解讀

台灣法院在處理配偶權侵害案件時,會根據證據的完整性和外遇情節來判定賠償金額。一般來說,判賠金額以30萬元以下較為常見,較高金額多數落在50萬元上下,破百萬的案例則相對少見。

以下是幾種典型的判決案例類型:

  • 單純問候型訊息:如果只有「想你」、「晚安」等簡單內容,且沒有其他證據配合,法院通常認定不構成侵權。這類訊息缺乏明確的逾越界線行為。
  • 親密稱呼加頻繁互動:當雙方互稱「老公」、「老婆」,並且經常在深夜時段聊天,法院多判賠20萬至40萬元。這類案件顯示兩人關係已超越一般友誼。
  • 露骨對話配合實際行為:如果簡訊內容涉及性暗示,再加上汽車旅館進出紀錄等證據,賠償金額可能提高到50萬至80萬元。完整的證據鏈讓法官更容易認定侵權事實。
  • 長期精神出軌導致婚姻破裂:即使沒有發生肉體關係,但如果配偶長期將情感寄託於第三者,導致婚姻實質瓦解,仍可能獲得賠償。法院重視的是對婚姻關係的實質傷害。

法官在決定賠償金額時,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婚姻存續年限是重要指標之一,結婚時間越長,賠償金額通常越高。是否有未成年子女也是關鍵因素,有子女的情況下賠償往往會加重。 曖昧簡訊賠償金額 此外,法官還會評估以下要素:

  • 原告和被告各自的學識背景與收入狀況
  • 外遇對原告造成的精神痛苦程度
  • 夫妻之間原本的感情狀況
  • 外遇情節的輕重程度
  • 第三者的經濟能力與行為態度

這些因素會讓法官在判決時酌增或酌減賠償金額。每個案件都有其獨特性,因此判決結果也會有所不同。

(二)發現配偶曖昧簡訊的正確處理方式

當您發現配偶與他人有曖昧簡訊時,先不要驚慌或立即攤牌。正確的處理步驟能幫助您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也為後續的決定保留更多選擇空間。

第一步是冷靜蒐證。不要讓配偶察覺您已經知情,避免打草驚蛇導致證據被銷毀。可以透過拍照、截圖等方式保存訊息內容,並記錄時間和相關細節。完整的證據將是您維權的重要基礎。

第二步是諮詢專業律師。將您蒐集的證據交給律師評估,了解這些證據的法律效力以及訴訟的勝算。律師能根據實務經驗,給您最客觀的法律建議。

接下來您需要做出重要決定:是要挽救婚姻還是訴請離婚?這個決定沒有對錯,完全取決於您對這段婚姻的感受。不同的選擇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向,特別是在面對婚姻溝通問題時更需謹慎評估。

如果選擇提告,您需要了解相關的法律程序:

  • 時效限制:侵害配偶權訴訟適用民法侵權行為規定,依照民法第197條,從知悉配偶外遇後2年間不行使權利就會消滅。請務必注意這個期限,避免錯過法律救濟機會。
  • 提告對象:您可以自由選擇提告的對象,可以只提告配偶或第三者,也可以將兩人一起提告。有些人選擇只告第三者而不告配偶,為婚姻修復保留空間。
  • 訴訟或調解:證據蒐集完成後,除了直接提出告訴,也可以考慮調解、和解等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透過談判可能更快達成共識,減少訴訟的時間和金錢成本。

如果選擇原諒配偶,則需要建立新的相處模式。設定清楚的界線,讓配偶了解哪些行為是不能接受的。修復信任需要時間,雙方都需要付出努力改善婚姻溝通問題。

無論您做出哪種選擇,都請記得照顧好自己的情緒健康。必要時可以尋求心理諮商的協助,幫助自己度過這段艱難時期。婚姻是兩個人的事,但您的幸福同樣重要。

最重要的是,給自己足夠的時間思考。這不是必須立刻決定的事情,您可以先蒐集證據、了解法律權益,再慢慢評估最適合自己的做法。

守護婚姻關係需要法律與溝通並重

即使通姦已經除罪化,婚姻制度仍受到法律保障。發現配偶與他人有曖昧簡訊時,您不需要忍氣吞聲。民事求償管道依然完善,配偶權侵害的訴訟仍能保護您的權益。

面對婚姻危機時,冷靜理性的應對最為重要。建議您先評估這段關係是否值得挽救,不要在情緒激動時做出後悔的決定。夫妻間建立良好溝通機制,定期檢視婚姻品質,能預防許多問題發生。

尋求專業協助是關鍵步驟。婚姻諮商師能協助修復關係,律師則提供法律建議和蒐證指導。專業協助能避免您在維權過程中誤觸妨害秘密罪等法網,讓整個程序更有效率。

請記住配偶權侵害的請求權時效為2年,發現外遇跡象後應儘早諮詢專業律師,了解如何合法蒐證並擬定求償策略。法律是保護您權益的工具,但婚姻的核心仍在於雙方的誠信與尊重。

無論您選擇原諒或離婚,都應以自己和家人的幸福為優先考量。專業法律協助能讓您在面對婚姻問題時更有信心和方向,捍衛您應得的權利。

下一步,您可以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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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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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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