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統計,因為不了解土地界線或疏於查核地籍資料,每年有數百起非法佔用國有土地的案例被發現。一旦被確認,當事人不僅面臨民事賠償責任,嚴重情況下還可能觸犯刑法,承擔不必要的法律風險。接下來,我們將深入探討這個議題的各個層面,為您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雷皓明 律師
2025-08-11

佔用國有地的問題在台灣相當普遍,但許多民眾對其法律定義與潛在風險卻知之甚少。無論是因為不了解地界而無意侵佔,還是長期使用而不自知,一旦涉及國有土地糾紛,後果往往令人措手不及。本節將深入探討國有地的法律定義、常見的佔用情形以及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幫助您全面了解這一問題。
要理解佔用國有地的法律風險,首先必須明確何謂「國有地」。依據《土地法》第4條規定,台灣的土地所有權分為私有與公有兩大類。公有土地包含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及鄉(鎮、市)有土地,其中國有土地是指屬於中華民國所有的土地。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4條,國有土地可進一步分為兩大類:
在實際生活中,佔用國有地的情況多種多樣,有些甚至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的。了解這些常見情形,有助於民眾自我檢視,避免無意間觸犯法律。
建築物違法佔用國有地在台灣相當普遍,主要表現在以下幾種形式:
農業耕作佔用國有地的情況在鄉村地區較為常見,主要包括:
佔用國有地不僅是對國家財產的侵害,更可能為當事人帶來嚴重的法律後果。了解這些風險,有助於民眾在面對相關問題時做出明智的決策。
佔用國有地首先面臨的是行政法上的處分與罰鍰。當國有土地管理機關發現土地被佔用時,會依照《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除了行政處分外,佔用國有地還可能引發民事賠償責任。國有土地管理機關可能以侵權行為為由,向佔用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因佔用行為造成的損失,包括:
台灣法律體系中有多項法規專門規範國有地使用,並對非法佔用者制定了明確的處罰機制。根據《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佔有他人不動產者,構成竊佔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非法佔領公有空間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這意味著即使土地管理機關不提告,檢察官仍可主動偵辦。
非法使用公共空間不僅可能面臨刑事責任,還會引發民事糾紛,包括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的法律問題。當佔用人不願配合,且行政措施無效時,管理機關會進一步通過訴訟追究法律責任,要求佔用人返還土地並追收使用補償金。

《國有財產法》第七十三條是處理佔用國有地問題的核心法規。該條文明確規定:「非公用財產被無權佔用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依法排除;公用財產被無權佔用者,由管理機關排除之。」這條法規賦予了國有財產署及各公用財產管理機關明確的法律依據,可以對佔用國有地的行為採取法律行動。 根據此條規定,對於無權佔用國有非公用財產的情形,國有財產署可以要求佔用人:
除了《國有財產法》外,《土地法》中的相關條款也對佔用國有地的行為有明確規範。《土地法》第14條亦有規定公有土地不得為私有之相關規範。同時,若是長期佔有國有土地,也不得主張時效取得而取得該公有土地。 這與私有土地可能因時效取得而改變所有權的情況有本質區別。許多民眾誤以為長期佔用就能取得權利,這是一個常見的法律誤解。 《土地法》第25條進一步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這條規定限制了公有土地的處分權,使得公有土地的管理更為嚴格。 這些法規共同構成了一道法律屏障,使非法佔用者難以通過長期佔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權利,強化了對土地爭議的法律約束。
了解法律條文固然重要,但透過實際案例的分析,我們能更清楚地認識佔用國有地可能面臨的後果。以下兩個案例展示了台灣各地處理佔用國有地問題的實際情況。
2018年,台北市政府在大安區發現一處位於國有地上的違法建築,該建築已存在超過20年,佔用面積約150平方公尺。經調查,該違建原為一家小型工廠,後改為住宅使用,佔用人聲稱不知道該地為國有土地。 市政府依法發出限期拆除通知,但佔用人以「長期使用」為由拒絕配合。經過多次協調無效後,市政府依據《國有財產法》第73條及《建築法》相關規定,對該違建執行強制拆除,並向佔用人追收20年的使用補償金,總金額超過300萬元。 此案引發了廣泛討論,突顯了即使非法佔用時間長久,最終仍需面對法律責任的現實。這提醒民眾必須重視土地權屬問題,避免因佔用國有地而面臨重大損失。
2020年,花蓮縣一處面積約2公頃的國有農地被當地農民長期佔用耕作,形成了典型的國有土地糾紛。國有財產署在例行巡查中發現此情況,經查證後確認該土地為國有非公用土地,未經合法程序出租或撥用。 國有財產署先行與佔用農民進行協商,提供合法承租的選項,但部分農民因無法接受市價租金而拒絕。經過多次溝通後,大部分農民選擇依法申請承租,少數堅持佔用者則面臨法律訴訟。 最終,國有財產署對不願配合的農民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農民必須返還土地並支付過去五年的使用補償金。這個案例說明了國家在處理佔用國有地問題時,會先尋求協商解決,但也不排除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國家財產權益。 這兩個案例清楚展示了佔用國有地的法律風險,無論是都市違建還是農地佔用,最終都必須面對法律的制裁。了解相關法規並尋求合法途徑使用國有土地,才是避免土地爭議的明智之舉。
面對已經發生的國有土地糾紛,台灣法規提供了多種合法解決途徑。國產署優先考慮友善處理方式,而非立即訴諸法律手段。 若您在1993年7月21日前已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且願意繳清使用補償金,可申請「逕予出租」轉為合法使用。對於無法直接出租的情況,可參與「現狀標租」競標取得租賃權。 針對畸零地問題,鄰地所有權人可申請「畸零地讓售」將土地合併使用。符合《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1規定的非法佔用者,則可申請「專案讓售」直接購買所佔用土地。 國產署也定期辦理「標售」活動,提供公開競標機會。對於已有地上物的國有地,則可能進行「現狀標售」,讓佔用者有機會取得土地所有權。 這些解決方案不僅能幫助佔用者避免法律風險,也能有效解決土地使用權問題。建議您盡早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最適合的合法化途徑,避免因非法佔用而面臨不必要的法律後果。

雷皓明 律師
主持律師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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