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知道嗎?即使是為了訴訟等看似正當的理由,未經許可取得他人資料仍可能觸法。違反個資法的代價有多高?企業可能面臨最高新台幣2億元罰款,負責人還可能被判處最高5年有期徒刑。了解違反個資法構成要件是企業保護自己的第一步。本文將詳細解析哪些行為構成違法、會面臨什麼法律責任。

雷皓明 律師
2026-01-08

當企業每天處理大量客戶與員工資訊時,了解個資法的適用範圍與基本原則就成為經營的必修課。許多企業主認為只有科技公司或金融機構需要留意個資法規定,但實際上任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訊的組織都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從人力資源部門保存的員工履歷,到行銷部門建立的客戶名單,每一筆資料的處理都可能涉及法律責任。
要避免個人資料不當處理,企業必須先建立正確的法律認知。本節將為您說明個資法保護哪些資訊、企業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合法使用這些資料,以及哪些敏感資訊需要特別謹慎處理。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項的定義,個人資料是指所有能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自然人的資訊。這個定義的範圍比許多人想像的更廣泛,不僅包括顯而易見的識別資訊,也涵蓋需要組合比對才能識別身分的資料。
常見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等基本識別資訊。此外,聯絡方式如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住址也屬於個資範疇。更值得注意的是,個人特徵、指紋、婚姻狀況、家庭組成、教育背景、職業資訊同樣受到法律保護。
財務情況、社會活動記錄、甚至是消費習慣等資訊,只要能用來識別特定個人,都是個資法保護的對象。「間接識別」的概念特別重要——即使單一資訊看似無法辨識身分,但透過多筆資料的交叉比對,若能指向特定個人,這些資料組合就構成個人資料。
例如,一份僅記載「35歲男性、居住台北市大安區、從事軟體工程師、月薪8萬元」的資料,雖然沒有姓名,但在特定情境下可能足以識別特定個人。這種情況就屬於個資法的保護範圍,企業處理時必須遵守相關規定,避免個人資料保護法違反的風險。
了解什麼是個人資料後,接下來的關鍵問題是:企業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合法蒐集、處理或利用這些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與第20條明確規範了七種合法事由,企業必須符合其中至少一項,才能進行個資處理活動。
第一種情形是法律明文規定。當法律明確要求企業蒐集特定資料時,企業有權進行處理。例如,稅法要求企業保存員工薪資資料,勞動法規要求記錄工作時數等。
第二種是經當事人書面同意,這是企業最常使用的合法基礎。但要注意,同意必須是自由意志下做出的明確表示,不能使用預設勾選或模糊不清的條款。
第三種情形是為履行契約所必要。當企業與客戶簽訂契約時,可以蒐集執行契約所需的個人資料,例如購物網站需要收件地址才能完成交易。
第四種合法事由是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第五種是當事人自行公開的個人資料,但企業仍需注意使用範圍的限制。第六種情形是為免除當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的危險,例如緊急醫療情況。
第七種是為防止他人權益的重大危害。企業在日常營運中,必須清楚判斷每一項個資處理活動屬於哪一種合法情形。人力資源部門基於聘僱契約關係處理員工資料,行銷部門則需要取得客戶明確同意才能發送廣告訊息。混淆這些合法基礎,就可能導致個人資料不當處理,進而面臨法律責任。
個人資料中有一類特別敏感的資訊,個資法第6條對其設立了更嚴格的保護標準。這些被稱為「特種個資」的資料包括病歷、醫療資訊、基因資料、性生活、健康檢查結果,以及犯罪前科紀錄。
特種個資的處理原則是「原則禁止、例外允許」。非公務機關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這些敏感資訊,除非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當事人自行公開,或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等特定例外情形。即使企業取得當事人同意,也必須有正當且必要的理由。
醫療院所、保險公司、健康管理業者等需要處理特種個資的企業,必須特別留意法規遵循。未經合法授權取得他人醫療資訊的案例時有所聞,這類個人資料保護法違反行為往往會引發社會關注,並面臨嚴厲的法律制裁。
企業在處理一般個資時,只要符合前述七種合法事由之一即可。但處理特種個資時,必須額外檢視是否符合第6條的嚴格要件。這個雙重檢驗機制是立法者為了保護民眾隱私權所設計的重要防線,企業絕不能輕忽。
建立完整的個資分類機制,清楚區分一般個資與特種個資,是企業避免法律風險的第一步。下一節我們將進一步探討,哪些具體行為會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違反的要件。
個資法的違法行為並非只有資料外洩一種,實務上可分為四大核心類型。企業在處理個人資料的過程中,從最初的蒐集階段到後續的使用、保護與銷毀,每個環節都可能觸及違反個資法構成要件的紅線。了解這些違法類型的具體內容,能幫助企業建立更完善的個資管理機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架構,個資法責任要件主要涵蓋四大面向。這些面向彼此環環相扣,任何一個環節出現疏漏,都可能導致企業承擔行政、刑事或民事責任。接下來我們將逐一解析這四大違法類型,並提供實務案例協助理解。
企業蒐集個人資料的第一步,就必須確保具有合法的權利基礎。許多企業誤以為只要有商業需求,就可以自由蒐集客戶或員工的個人資料。事實上,個資法對於資料蒐集設有嚴格的門檻要求。
根據個資法第15條及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必須符合特定條件。這些條件包括取得當事人同意、履行法定義務、保護當事人生命身體健康等法定事由。若企業無法證明蒐集行為符合任一法定事由,即構成違法蒐集。
缺乏法定事由的蒐集是最常見的違反個資法構成要件之一。例如企業在求職者未同意的情況下,私自調查其信用記錄或前公司評價。或者零售業者要求消費者提供身分證字號作為購物條件,但實際上並無法律依據支持此要求。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透過不當手段取得個資的情形。企業若從第三方獲取個人資料,同樣需要確認該第三方是否有合法提供的權利。購買或交換客戶名單時,必須確認原蒐集者已取得當事人對於資料移轉的同意。否則即使接收方不知情,仍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即使企業有合法事由蒐集個人資料,仍必須依法履行告知義務。個資法第8條明確規定,蒐集個人資料時應主動告知當事人多項事項。這些事項包括蒐集機構名稱、蒐集目的、個資類別、利用期間方式與地區等。
許多企業在線上或線下蒐集個資時,僅提供制式且冗長的隱私權政策連結。若當事人未能清楚理解自己的資料將如何被使用,這種告知方式可能被認定為未善盡義務。告知內容必須具體明確,不能含糊其詞或隱藏在複雜條款中。
實務上常見的違規情形包括:網站僅在最底部放置隱私權政策連結、實體表單字體過小難以辨識、未告知資料將提供給第三方使用等。這些看似小細節的疏失,都可能構成個資法責任要件的違反。
個資法最重要的核心原則之一,就是「特定目的原則」。企業蒐集個人資料時必須明確告知蒐集目的,後續使用也必須限於該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內。這項原則確保個人對自己資料的使用能有合理預期與控制。
許多企業在取得個資後,會因為業務擴展或行銷需求,想要將資料用於原先未告知的目的。這種「目的外利用」若未經當事人同意或符合法定例外,就會構成違法使用。
目的外利用是企業最容易誤踩的法律紅線之一。典型案例是人力資源部門為了徵才目的蒐集求職者履歷,卻將這些履歷資料分享給公司其他部門甚至外部廠商參考。即使公司內部使用,若超出原先告知的徵才目的,仍構成違法。
電商平台經常面臨的情境是:消費者為了完成交易提供聯絡資訊,平台卻將這些資料用於發送促銷訊息。除非在蒐集時已明確告知將用於行銷目的並取得同意,否則這種行為即屬目的外利用。
保險業、金融業也常因交叉行銷而觸法。例如客戶向銀行申辦信用卡時提供的資料,被用來推銷保險商品或投資理財服務。若原始蒐集目的僅限於信用卡業務,這種跨業務使用就需要重新取得客戶同意。
將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方使用,是另一種常見的違反個資法構成要件情形。企業間的策略合作、委外服務或資料變現需求,都可能涉及資料的第三方提供。然而未經當事人同意的資料移轉,將使提供方與接收方都面臨法律責任。
實務上最常見的違規情形包括:將客戶名單出售或出租給其他企業、與關係企業共享客戶資料庫、將會員資料提供給行銷公司等。即使資料接收方也是知名企業,只要未經當事人明確同意,這種提供行為就構成違法。
值得注意的是,委託第三方處理個資(如委外客服中心、雲端服務提供商)原則上不需要當事人另行同意。但企業必須對受託者善盡監督責任,並確保受託者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保護個資。若因委外導致資料外洩,委託方仍需負擔法律責任。
技術面的安全措施是個資保護的第一道防線。企業應該依據處理的個資類型與數量,建立相應的技術防護機制。這些機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許多企業的資料外洩事件,都源於技術防護不足。例如使用弱密碼、未加密傳輸敏感資料、系統漏洞未及時修補等。這些看似基本的技術措施,卻是保護個資安全的關鍵基礎。
除了技術措施,企業更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管理面的防護要求涵蓋組織政策、人員管理、作業流程等多個層面。完善的管理制度能確保技術措施得到正確執行,並建立持續改善的機制。
首先是制定明確的個資管理政策。企業應該建立書面的個資保護政策,明確規範蒐集、處理、利用、銷毀個資的標準作業程序。政策內容應包括資料分類、權限管理、事故應變等規定,並定期檢討更新。
其次是員工教育訓練。人為疏失是個資外洩的主要原因之一。企業應定期對員工進行個資保護教育,讓所有接觸個資的人員了解法律義務、作業規範與潛在風險。新進人員更應該在接觸個資前完成必要訓練。
第三是權限管理與監督。企業應該依據員工職務需求,給予最小必要權限。定期檢視與調整存取權限,離職人員應立即撤銷所有權限。對於高權限帳號或大量資料存取行為,應建立監控與稽核機制。
最後是委外管理與合約規範。若企業委託第三方處理個資,應該在合約中明確約定受託者的保護義務、監督機制與責任歸屬。定期稽核受託者的執行情形,確保符合約定標準。
個資外洩是最受社會關注的違反個資法構成要件類型。無論是大規模的駭客攻擊,或是個別員工的不當揭露,只要造成個人資料落入非授權者手中,都可能構成違法並引發嚴重後果。
個資外洩的態樣多元,既包括技術性的資安事件,也包括人為的不當行為。企業必須理解各種外洩情境,才能建立完善的預防與應變機制。
資料洩漏依其成因可分為外部攻擊與內部疏失兩大類。外部攻擊包括駭客入侵、勒索軟體攻擊、釣魚郵件等資安威脅。即使企業是受害者,若未建立適當的安全措施,仍須承擔法律責任。
內部疏失則包括員工誤傳資料、遺失載有個資的設備、系統設定錯誤導致資料曝光等情形。許多企業誤以為非故意的洩漏不需負責,但個資法採取的是結果責任,即使出於疏忽仍須承擔責任。
發生資料洩漏事件後,企業除了面臨行政罰鍰與民事賠償外,還必須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採取適當的損害控制措施。這包括查明洩漏原因與範圍、通知受影響的當事人、防止損害擴大等。若未善盡通知義務或損害控制措施,可能加重法律責任。
實務上知名的案例包括電商平台因系統漏洞導致數十萬筆會員資料外洩、醫療院所電腦被植入惡意軟體造成病患資料外流等。這些案件中,企業都因未建立足夠的安全維護措施而遭受重罰。
除了非故意的資料洩漏,故意揭露或販賣他人個資的行為,更是嚴重的違法行為。這類行為不僅違反民事與行政規範,更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面臨最高五年有期徒刑。
網路時代最常見的違法揭露情形是「肉搜」與「網路公審」。當網友對某人行為感到憤怒時,經常會在社群平台上公開揭露該人的姓名、電話、地址、工作單位等個資。即使揭露者認為是伸張正義,這種行為仍構成違法的個資「利用」。
另一種常見情形是截圖聊天室對話後上傳至公開平台。若對話內容包含他人個資(如姓名、電話、帳號等),未經當事人同意就公開,同樣構成違法。許多人誤以為「公開已知的資訊」不算洩密,但個資法保護的是個人控制自己資訊的權利,而非資訊本身的秘密性。
販賣個資更是嚴重的犯罪行為。將客戶名單、會員資料出售給他人牟利,或與其他企業交換資料庫,都可能觸犯個資法第41條的意圖營利違法利用罪。即使是企業間的「互惠合作」,只要未經當事人同意,都構成違法。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揭露對象是公眾人物,也不代表可以任意公開其個資。除非基於重大公共利益且符合比例原則,否則公眾人物的隱私權與個資權益同樣受到法律保護。近年已有多起針對網紅、藝人的肉搜案件遭到起訴判刑。
了解這四大類個資法責任要件的具體內容後,企業就能更精準地檢視自身的個資處理流程。從蒐集、使用到保護的每個環節,都需要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管理機制,才能有效降低違法風險,保障企業與個人的權益。
企業若未妥善保護個人資料,可能同時觸發行政罰鍰、刑事追訴與民事賠償三種責任。這三層違反個資法罰則並非互相排斥,而是可能疊加適用。一旦發生個資外洩事件,企業不僅要面對主管機關的行政處分,還可能遭受刑事追訴,同時需承擔龐大的民事賠償金額。
了解這些個資外洩法律責任的具體內容與適用條件,能幫助企業評估風險並建立完善的防護機制。以下將詳細說明三種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與處罰幅度。
當企業違反個資保護規定但尚未構成刑事犯罪時,主管機關可依法處以行政罰鍰。一般違規情節較輕者,罰鍰金額從新台幣5萬元至50萬元不等。這類違規包括未依法告知當事人蒐集目的、未建立適當的安全維護措施,或是未在法定期限內回應當事人查詢請求等情形。
若違規情節嚴重,例如大規模個資外洩、重複違規或拒不改善,主管機關可處以最高新台幣2億元的罰鍰。主管機關在裁罰時會考量違規次數、影響人數、造成損害程度等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主管機關會給予限期改善命令。若企業屆期未改善,可按次連續處罰,每次處罰金額可能累加。這種按次處罰機制使得行政罰鍰的總額可能相當可觀,企業務必及時配合改善。
個資法第41條規定,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而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這項個資法刑事責任的構成須具備主觀不法意圖與客觀損害結果。
此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必須在知悉後6個月內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若被害人眾多,可能形成集體訴訟的情況。個資法第42條也規定,對個資檔案進行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使個資檔案失真者,同樣須負刑事處罰責任。
一旦個資法刑事責任成立,不僅當事人會留下前科紀錄,對企業的商譽與營運也會造成嚴重衝擊。許多企業主管因此特別重視個資保護的內部控管機制,避免觸犯刑事法律紅線。

被害人可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向違法企業請求財產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財產損害包括因個資外洩導致的詐騙損失、信用卡盜刷等實際金錢損失。非財產損害則涵蓋精神痛苦、名譽受損、隱私侵害等項目。
個資法特別規定,即使被害人無法證明實際損害金額,法院仍可依侵害情節判定每人每事件新台幣500元至2萬元的慰撫金。這項規定大幅降低了被害人的舉證負擔,使得民事賠償求償更加容易。
針對單一資料主體,請求賠償的總額上限為新台幣2億元。若個資外洩事件涉及數千或數萬名當事人,企業面臨的民事賠償總金額可能相當龐大。實務上曾有企業因個資外洩事件,需支付數千萬元的和解金或賠償金。
這些個資外洩法律責任的經濟成本,往往遠超過企業建置個資保護機制的投資。因此,預防勝於治療,建立完善的個資管理制度,才是企業長遠發展的明智選擇。
企業在處理個人資料時,建立完整的保護機制是首要之務。第一步應進行全面的個資盤點,清楚記錄所有資料的類型、來源與用途。特別是特種個資,需要標註並採取更嚴格的管理措施。
制定明確的個資管理政策同等重要。企業應訂定標準作業流程,明確各部門的權責分工。當客戶要求查詢、更正或刪除資料時,要有清楚的處理機制。技術面的安全措施包括資料加密、存取控制、定期備份等基本防護。組織面則需建立權限管理制度,定期進行安全稽核。
員工教育訓練不可忽視。人為疏失往往是個資外洩的主因,定期培訓能提升員工的保密意識。一旦發生外洩事件,應立即啟動應變機制,保留相關證據。這些證據在後續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違反事件時非常重要。
面臨個資侵害問題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能全面評估法律風險。建立完善的個資保護機制不只是法律義務,更是贏得客戶信任的關鍵。透過預防措施的落實,企業可大幅降低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違反的風險,避免刑事、行政、民事三重責任。

雷皓明 律師
主持律師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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