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聽到某人被警方帶走調查時,您的第一反應是什麼?在現代法治社會中,有一項重要的刑事訴訟法則保護著每一位公民。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它是保障人權的重要基石。簡單來說,任何被告在法院判決有罪之前,都應該被視為無罪的人。台灣的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明確規定了這項原則。法律要求檢察官必須提出充分證據,證明被告確實犯下罪行。

雷皓明 律師
2025-12-14

當一個人被指控犯罪時,法律如何保護他的權利?答案就在無罪推定原則當中。這項原則是現代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價值,確保每位被告在判決確定前都能獲得公平對待。在台灣的法律程序中,無罪推定不僅是一項理論,更是具體寫入法條的重要保障。
理解這項原則的完整內涵,需要從它的基本概念、台灣的法律規定,以及與憲法的連結三個面向來探討。讓我們一起深入了解這項守護人權的重要機制。
無罪推定原則的核心理念很簡單:在法院做出有罪判決之前,任何被告都應該被視為無罪。這意味著即使有人被逮捕或起訴,只要判決尚未確定,他仍然保有清白之身。
這項原則的歷史淵源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十八世紀義大利學者貝卡利亞在《犯罪與刑罰》一書中就提出:「有罪判決作出前,任何人均不得被稱為罪犯。」更早的源頭甚至可回溯到羅馬帝國圖拉真皇帝的詔書。
現代國際人權保障體系也高度重視此原則:
這些國際法源共同形成了保護被告權利的全球共識。台灣作為重視人權保障的民主國家,自然也將這項原則納入我們的法律體系。
台灣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為無罪推定原則提供了穩固的法律基礎。這一條文包含兩項核心規定,構成我國刑事法律程序的重要支柱。
第一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這句話清楚表明,在三審定谳之前,被告始終享有無罪的法律地位。即使檢察官提起公訴,即使一審、二審都判有罪,只要判決尚未確定,被告依然被推定為無罪。
第二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這項條文進一步強化了證據法則的要求。它告訴我們:
這兩項規定相輔相成,共同建構了台灣刑事訴訟的證據標準。它們確保司法程序不會淪為「先入為主」或「有罪推定」,而是真正以證據為基礎來追求真相。
無罪推定原則不僅是訴訟法的規定,更與我國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緊密相連。這項原則體現了多層次的法理基礎,確保刑事司法制度能夠公正運作。
權力分立原則是第一層保障。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或立法機關干預。這確保了法院能夠客觀中立地審理案件,讓被告獲得不偏不倚的法律程序對待。
寧縱勿枉的理念是第二層保障。我們的法律體系寧可讓有罪的人因證據不足而無罪釋放,也不願讓無辜的人遭受冤獄之苦。這種「疑罪從無」的精神,正是人權保障的具體實踐。
第三層保障是真實發現與人權保障的平衡。刑事訴訟雖然要追求案件真相,但不能不計代價。法律程序必須兼顧以下目標:
透過無罪推定原則,台灣的刑事司法制度在追訴犯罪與保障人權之間找到了平衡點。它防止了司法審判的預斷與偏見,確保每位被告都能在公平的環境中接受審判。這不僅是法律條文的要求,更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標誌。
從逮捕到判決,無罪推定原則貫穿整個刑事訴訟流程,影響著每一個司法決定。這項原則不只是寫在法條上的抽象概念,而是在法庭上具體實踐的準則。當檢察官對被告提出起訴時,整個訴訟程序就會啟動一連串的保障機制。
在實務運作中,無罪推定原則主要體現在三個面向上。首先是舉證責任的分配方式,其次是被告享有的各項程序保障,最後則是法官如何在審判中落實這些原則。這些環節環環相扣,共同確保公平審判的實現。
在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完全由檢察官承擔。因為被告已被推定為無罪,檢察官若要推翻這個推定,就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確實犯罪。這不是說被告只要坐在法庭上什麼都不做就好,而是法律要求控方必須主動證明指控的真實性。
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必須符合幾個重要條件。第一,證據必須是合法取得的,違法蒐集的證據不能在法庭上使用。第二,證據要有證明力,能夠支持檢察官的指控內容。第三,證據需要經過法庭質證程序,讓辯方有機會挑戰其可信度。
更重要的是,檢察官的舉證必須達到「無合理懷疑」的程度。這個標準相當高,意思是法官在審視所有證據後,心中不能存有合理的懷疑空間。如果證據鏈有任何缺口,或是存在其他合理的解釋可能性,法官就不能做出有罪判決。
當舉證責任無法完成時,後果由檢察官承擔。被告不需要證明自己是清白的,只要檢察官的證據不夠充分,法院就應該判決無罪。這種設計正是為了避免冤案發生,寧可錯放一個可能有罪的人,也不願錯判一個無辜的人。
無罪推定原則為被告建立了多層次的保護網。這些被告權利不是恩賜,而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基本保障,確保每個人在面對國家追訴權力時,仍能獲得公平審判的機會。
排除預斷原則是第一道防線。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排除所有先入為主的觀念,不能因為媒體報導或社會輿論就預先認定被告有罪。法官應該保持中立客觀的態度,只根據法庭上呈現的證據來判斷案情。
緘默權讓被告有權保持沉默。被告不需要回答任何可能讓自己陷入不利處境的問題,也不需要主動提供對自己不利的證據。這項權利源自於「不自證己罪」的法律原則,被告不應該被迫成為指控自己的證人。
辯護權確保被告能獲得專業協助。被告有權選任律師為自己辯護,如果經濟能力不足,國家還會指派公設辯護人協助。辯護人可以檢視檢察官提出的證據,進行交互詰問,並且提出有利於被告的證據和法律見解。
罪疑唯利於被告原則是最後一道保障。當法官審理完所有證據後,如果案件事實仍然存有合理懷疑,法律要求法官必須做出有利於被告的認定。這個原則體現了刑事訴訟「寧縱勿枉」的精神,將判斷不明確的風險分配給國家,而不是個人。
這些保障機制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被告權利體系。它們不是要讓犯罪者逍遙法外,而是要確保司法程序不會傷害無辜的人。在追求正義的過程中,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同等重要。

實務上曾經發生過許多看似鐵證如山,最後卻發現真相另有玄機的案件。這些案例深刻說明了為什麼我們需要堅守無罪推定原則,不能因為證據看起來充分就急於定罪。
DNA鑑定技術的應用就揭露了不少冤案。有些案件在當時看來,所有不利的證據都指向被告,目擊證人、物證、甚至被告的行為模式都讓人相信他就是犯人。但後來透過DNA比對,才發現真正的犯人另有其人,被告其實是無辜的。
這些案例告訴我們,人類的判斷永遠可能出錯。證人可能記錯,鑑識技術可能有限,調查方向可能失準。如果沒有無罪推定原則作為防線,這些無辜的人可能早就被錯誤定罪,承受不應該承受的刑罰。
民眾常有疑問:為什麼明明看起來就是犯人,法官卻判無罪?這往往引發「恐龍法官」的批評聲浪。但實際上,這可能正是法官堅守無罪推定原則的表現。法官不能只憑直覺或輿論壓力判案,而必須根據經過質證的證據和法律標準來裁判。
一般民眾在面對刑事案件時,容易受到媒體報導的影響,將被告視為犯人。但媒體報導往往只呈現部分資訊,而且可能帶有渲染成分。法庭上的審判則需要檢視完整證據,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這個過程可能得出與公眾印象完全不同的結論。
無罪推定原則提醒我們,在判決確定之前,任何人都不應該被當作罪犯對待。這不是縱容犯罪,而是保護每一個可能無辜的公民。當我們批評法官判決時,也應該思考:如果有一天自己被誤控犯罪,我們會希望法官如何對待我們?
司法制度的目的不只是懲罰犯罪者,更重要的是保護無辜者不受冤屈。無罪推定原則在刑事訴訟中的實際運作,正是實現這個目標的關鍵機制。透過舉證責任的合理分配、完善的程序保障、以及審慎的證據審查,我們的司法系統努力在打擊犯罪和保護人權之間取得平衡。
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法治社會中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基石。這項原則不只是法律技術規範,更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核心價值。它在當代社會中發揮多重功能,保護人民在面對國家強大公權力時的基本權益。
從歷史經驗來看,刑事訴訟的目的不能只追求發現真實。人們發現在追求真相的過程中,若不擇手段進行調查或審判,往往會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這種做法不但違背人權保障,最終也無法真正發現事實真相。因此,現代刑事訴訟將「人權保障」與「發現真實」並列為重要目的。
無罪假定原則的存在,能有效降低司法錯誤發生的可能性。它要求法官在證據不足時,必須做出對被告有利的判決。雖然這樣的制度設計有時會讓真正的犯罪者逃脫法網,但寧可錯放也不願錯殺無辜,正是現代法治國家對人權的最高尊重。
理解這項原則的意義,能幫助我們建立對司法制度的正確認識。每位公民都應該支持這個保障人權的重要機制,共同維護台灣社會的法治精神與司法公正。

雷皓明 律師
主持律師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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