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鄰居製造噪音干擾之爭議,影響居住安寧,需依相關法規處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鄰居發出噪音應屬喧囂行為,應違反該條規定。
依噪音管制法第8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若鄰居噪音行為符合該條所列各款情形,應屬違法。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噪音干擾可能構成所有權之妨害。
關於鄰居噪音行為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之違規行為,建議先透過管理組織處理。
考量該行為可能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規定,建議向環保主管機關檢舉。
若前述方式皆未能解決,可考慮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提起民事訴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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