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未成年子女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自行與補習班簽訂長期補習契約,事後家長發現契約內容及費用不合理,擬了解契約效力及解約可能性。
依民法第113條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本案未成年子女應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為之法律行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簽訂之補習契約,效力應屬未定。
法定代理人得於事後選擇承認或拒絕承認該契約。若選擇不予承認,則該契約應歸於無效。
若法定代理人選擇不予承認契約,依民法第113條規定,補習班若知悉或可得而知簽約者為未成年人,應負回復原狀之責任。
補習班應返還已收取之費用,惟若已提供部分課程服務,可能需扣除已使用之部分。
考量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所為之法律行為效力問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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