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被繼承人死亡後,其子女間就遺產(土地)分割方式無法達成協議,擬請求法院協助分割遺產。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本案兄弟姐妹應對系爭土地為公同共有關係。
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本案兄弟姐妹應有權請求分割遺產。
依民法第824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若無法達成協議,依同條第2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命為下列分配:
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本案屬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全體繼承人參與。
考量本案涉及遺產分割爭議,建議先透過協商方式解決。若確實無法達成共識,可依民法第824條規定請求法院裁判分割,惟應注意蒐集完整證據文件,並確保全體繼承人均參與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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