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欲對無財產之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擔心此舉是否有實益。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本案應符合支付命令之基本要件。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支付命令應屬「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支付命令確定後,債權人應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建議仍應聲請支付命令:
後續追蹤作為:
考量支付命令可能涉及執行名義之取得及債權憑證之核發,建議仍應提出聲請,以保全債權,並為未來執行保留權利。惟具體執行成效仍需視債務人日後之財產狀況而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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