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原本借款時未約定利息,因遲延還款,債權人欲請求遲延利息。
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故債務人遲延給付時,債權人應得依法定利率請求遲延利息。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若雙方事後約定利息,應注意不得超過此上限。
依民法第207條第1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利息請求權應注意5年時效期間之限制。
關於遲延利息之請求,建議依法定年利率5%計算,並應注意不得超過法定最高利率16%之規定。同時,應注意利息請求權之5年時效期間,以及利息不得滾入本金之限制。建議及早採取行動,以書面方式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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