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簽署借據時同意支付高於法定利率的利息,事後發現利率超過法定上限,欲了解是否可以拒絕支付超過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
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未約定利率且無其他法律依據時,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依民法第204條第1項規定,約定利率若超過週年百分之十二,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此清償權利依同條第2項規定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
若已支付超過法定利率的利息,應可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向債權人請求返還超過部分。
依民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若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得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考量本案涉及利率約定效力問題,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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