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25條規定,一般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案債權雖已逾10年未行使,但尚未超過15年法定時效期間,債權人應仍得行使請求權。
本案若債務人曾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民法第129條規定,時效將因此中斷並重新起算:
債權人應就下列事項負舉證責任:
考量本案債權尚未逾15年之消滅時效期間,建議債權人應儘速採取下列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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