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詢問連帶保證人與一般保證人的法律差異及應注意事項。
依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人應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負履行之責。
先訴抗辯權之有無 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一般保證人應享有先訴抗辯權。然連帶保證人依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應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內容之給付責任,故無先訴抗辯權。
時效中斷效力 依民法第747條規定:「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時效中斷之效力應及於保證人。
考量連帶保證人可能涉及重大財務風險,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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