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2-16

逾期支票追討時效問題

支票是民國83年跳票的還能補救嗎?要的回來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持有一張民國83年(1994年)跳票之支票
  • 欲追討該筆票據債權

貳、法律分析

一、支票請求權時效

依票據法第130條規定,支票執票人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1. 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2. 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3. 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本案支票已於民國83年跳票,應已逾越法定提示期限。

二、一般債權時效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本案支票債權自民國83年起算,目前已逾15年之一般請求權時效期間。

三、時效抗辯效果

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參、處理建議

  1. 主要建議
  • 因已逾越法定時效期間,債務人可能主張時效抗辯
  • 建議尋求其他替代性解決方案,如協商和解
  1. 若欲採取法律行動
  • 確認是否有債務人承認債務之新證據
  • 評估債務人是否有提出時效抗辯之可能
  • 考慮透過調解方式解決紛爭

肆、結論

考量本案支票已逾越法定時效期間,且一般債權請求權時效亦已屆滿,建議當事人:

  1. 優先考慮透過協商和解方式處理
  2. 若欲提起訴訟,應審慎評估訴訟成本及勝訴可能性
  3.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依具體個案情況提供進一步法律意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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