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作為保證人已代債務人清償債務,欲向主債務人請求返還已清償之金額。
依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本案當事人應屬保證人地位。
依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保證人於清償債務後,應可在清償範圍內向主債務人求償。
保證人之權利保障 依民法第739-1條規定:「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故保證人之求償權應受法律保障。
關於保證人代為清償債務後之求償權,建議當事人應儘速採取行動主張權利,並建議先行善意協商,若無法達成共識再循司法途徑解決。惟具體求償成功與否,仍需視個案情況及相關證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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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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