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欲對債務人名下房屋進行強制執行,債權金額為新台幣五萬元。
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執行法院應注意執行程序之合理性及比例原則。本案債權金額僅新台幣五萬元,而房屋為不動產,其價值通常遠高於債權金額,若直接查封房屋,應可能違反比例原則。
本案若以教訓債務人為目的而進行強制執行,可能構成權利濫用,不符合強制執行制度設計之本旨。
考量本案債權金額與房屋價值之比例關係,建議不宜直接查封房屋,應先尋求其他較為適當之執行方法,以符合強制執行法之比例原則。同時提醒債權人,強制執行制度之目的在於實現債權,不應以懲罰債務人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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