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傷人糾紛 - 飼主拒賠求償

鄰居的狗在公共區域咬傷我家小孩,對方稱是意外不肯賠償。我可以如何提出損害賠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鄰居所飼養之狗隻在公共區域咬傷陳情人之子女,造成身體傷害,但飼主拒絕賠償之案件。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依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2. 本案中,飼主作為狗隻之占有人,應就其寵物造成之損害負賠償責任。除非飼主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義務,否則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二、行政責任

  1. 依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2. 若該狗隻屬具攻擊性寵物,依同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3. 違反上述規定,依動物保護法第31條第1項第9款規定,飼主可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若係具攻擊性寵物,依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可能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保留醫療診斷證明及費用單據
  • 拍攝傷勢照片
  • 蒐集目擊證人資料
  • 取得監視器影像紀錄
  1. 法律途徑:
  • 先向飼主提出協商要求
  • 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必要時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向地方政府動保處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情事
  1. 損害賠償項目:
  • 醫療費用
  • 看護費用
  • 精神慰撫金
  • 其他相關損失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民事損害賠償及行政罰則,建議先透過調解方式尋求和解。若調解不成,再依法提起民事訴訟,同時可向主管機關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之情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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