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網路平台購物,賣家宣稱已寄出商品且物流顯示已簽收,但當事人實際未收到商品,賣家拒絕退款,形成消費糾紛。
契約關係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當事人透過網路平台下單並付款,應已成立有效之買賣契約。
給付義務 賣家未能證明商品確實送達買家,應構成給付不完全。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本案因消費者未實際收受商品,依消保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賣家應於收到解除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已支付之對價。
考量本案已構成給付不完全,建議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退款。
建議優先透過消保官調解,若無法達成共識,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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