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於租賃契約期間內,遭房東無故要求提前終止租約並要求搬離房屋。承租人欲了解其法律權益及因應方式。
依民法第450條第1項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故定期租賃契約於期限屆滿前,應繼續有效。
房東提前終止租約應具備法定事由,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房東得提前終止租約之情形應限於: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房東提前終止租約時應:
考量本案房東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租約,應屬無權終止,建議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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