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反映鄰居於夜間11點後持續進行KTV唱歌行為,影響安寧,雖經報警處理但對方仍未改善,尋求進一步法律救濟途徑。
依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應具備防止噪音之設備或措施。鄰居於夜間持續製造噪音,應有防止噪音之措施。
依據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2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抽水機、內燃機及電力設備,應視需要加裝適當之隔音設備。此規定雖非直接規範住宅噪音,但可類推適用於住宅應有適當隔音設備之原則。
鄰居於深夜持續製造噪音,可能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建議可採取以下措施:
考量本案涉及居住安寧權受侵害,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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