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其哥哥、姊姊共同繼承一房屋,因對於房屋之使用收益方式(出售或出租)無法達成共識,擬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依民法第817條第1項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本案當事人與其哥哥、姊姊透過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應屬分別共有關係。依同條第2項規定,若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應推定為均等。
依民法第818條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本案共有人對房屋之使用收益方式有爭議,可能影響共有物之管理方式。
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應有權請求分割共有物。
依民法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共有物分割首應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為之。若無法達成協議,法院得依共有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分配:
建議先與共有人進行協商:
若協商不成,可考慮:
訴訟注意事項:
考量本案共有人間對房屋使用收益方式存有爭議,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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