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仲介業者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若仲介業者於執行業務時已盡告知義務,應可主張已履行法定義務。
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時,買受人得向出賣人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漏水問題應由出賣人負瑕疵擔保責任。
仲介可能需負責的情形: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應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若仲介業者已盡專業注意義務,應可主張免責。
考量本案漏水瑕疵問題,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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