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公司法中發起人的定義及其與公司代表人之關係的法律問題,主要探討發起人是否必須登記為公司代表人。
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由此可知,發起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應視為公司負責人。
發起人身分認定:
公司代表人資格:
發起人責任:
公司代表人責任:
發起人身分與職務規劃:
法律風險控管:
關於發起人是否必須登記為公司代表人,依據公司法相關規定,發起人與公司代表人為不同之法律概念,發起人不應當然成為公司代表人。建議依公司實際需求及營運規劃,決定適當之公司治理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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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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