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父親因失智需要照顧,其子女間就扶養照顧責任之分配產生爭議。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故子女對父親應負有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扶養義務應依序由:「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履行之。
同條第3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故各子女應依其經濟能力分擔扶養責任。
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故應考量:
考量本案涉及民法第1114條之扶養義務,建議優先透過家庭協商方式解決分工問題。若協商不成,可依民法第1115條及第1119條規定,請求法院裁定各子女應負擔之扶養義務內容及程度,以確保失智父親獲得妥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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