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於夜市購買充電線一條,價值新台幣500元。使用兩天後即發生故障,向攤販要求退換貨遭拒。
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應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本案充電線使用兩天即故障,應構成物之瑕疵。
雖本案金額僅500元,若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依民法第359條但書規定,買受人應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應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企業經營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2項規定,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若未獲妥適處理,消費者應得依同條第3項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考量本案充電線可能涉及物之瑕疵,建議消費者可先與攤販協商退換貨事宜。若協商不成,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惟因金額較小,建議評估行使法律途徑之成本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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