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於租賃物內長期製造噪音,影響其他住戶安寧,房東欲了解是否可據此主張終止租約。
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承租人雖有使用收益租賃物之權利,但應在合理範圍內為之。
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房東有義務維護其他承租戶之安寧使用權益。
若承租人製造噪音之行為已嚴重影響其他住戶之居住安寧,應認定其使用方式已逾越租賃物之正常使用範圍。
房東應可採取下列措施:
考量承租人長期製造噪音可能已違反租賃物之正常使用方式,建議房東先以書面方式通知承租人改善,若承租人仍未改善,應可主張終止租約。惟實際處理過程中,建議保留完整書面往來紀錄,以確保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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