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約終止與房客遷出問題

租約沒有定期限,想要房客搬出要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不定期租賃契約之終止問題,房東欲請求房客搬離房屋。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契約性質認定

依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本案租約既無定期限,應屬不定期租賃契約。

二、終止權之行使

  1. 依民法第450條第2項規定,未定期限之租賃契約,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2. 終止通知期間:

  • 依民法第450條第3項規定,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
  • 若租金以月計,出租人應以曆定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個月前通知之。
  • 若租金以半個月計,則應至少於半個月前通知。
  • 若租金以星期計,則應至少於一星期前通知。

參、處理建議

  1. 確認租金支付週期,以決定通知期間長短
  2. 製作書面終止通知,以存證信函方式送達
  3. 遵守法定終止期間,避免違法強制驅離
  4. 建議保留相關通知文件及送達證明
  5. 若房客拒絕搬離,可循司法途徑解決

肆、結論

關於不定期租賃契約之終止,建議依民法第450條規定,遵守法定終止期間,以書面方式通知承租人。若承租人拒絕配合,應循法律途徑處理,避免採取違法手段。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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