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不定期租賃契約之終止問題,房東欲請求房客搬離房屋。
依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本案租約既無定期限,應屬不定期租賃契約。
依民法第450條第2項規定,未定期限之租賃契約,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終止通知期間:
關於不定期租賃契約之終止,建議依民法第450條規定,遵守法定終止期間,以書面方式通知承租人。若承租人拒絕配合,應循法律途徑處理,避免採取違法手段。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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