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刑事訴訟法中簡易判決程序是否可以一造辯論的問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簡易判決程序應符合下列要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法院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同條但書規定「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顯示原則上無須訊問被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法院如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依第452條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法院於簡易判決程序中,應審慎評估是否有訊問被告之必要。
如認為案情複雜或有必要保障被告權益時,應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被告如對簡易判決不服,可依法提起上訴。
考量簡易判決程序可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為判決,建議法院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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