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爭點在於簡易訴訟程序中是否可以進行一造辯論判決。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簡易程序應符合以下要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453條規定:「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法院應立即處分。」
法院應審查:
簡易程序雖然簡化審判程序,但仍應保障被告之防禦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法院認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考量簡易訴訟程序雖然簡化審判程序,但仍應保障被告之防禦權,建議不宜逕行為一造辯論判決。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規定,於必要時訊問被告,以維護其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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