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及輔助宣告者之選舉權資格爭議

遭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之中華民國國民,是否得投票乃至參選?請具法源。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之中華民國國民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選舉權部分

  1.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此為選舉權之基本規定。

  2. 受監護宣告之人:

  •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規定,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無選舉權。
  1. 受輔助宣告之人: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受輔助宣告者之選舉權並無限制規定,故應保有選舉權。

二、被選舉權部分

  1. 一般資格要求:
  •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應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 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應年滿三十歲。
  • 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應年滿二十六歲。
  1. 特殊限制:
  • 受監護宣告者:應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 受輔助宣告者:應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參、處理建議

  1. 對於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 若原因消滅,可考慮聲請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
  • 建議諮詢專業法律人士評估具體情況。
  1. 對於選務機關:
  • 應確實查核候選人登記資格。
  • 建立完善之查核機制。

肆、結論

  1. 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無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 受輔助宣告之人應有選舉權,但無被選舉權。
  3. 相關權利之行使仍應依具體情況並遵循法定程序辦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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