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表示其父親生重病期間,由當事人及其母親照顧,但父親以遺囑將財產留給第三人及其子女,當事人質疑此遺囑之合理性及合法性。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為:
當事人身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應與其母親(配偶)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
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本案應先確認遺囑方式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考量本案涉及遺囑效力及特留分之請求,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