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與特留分規避爭議

我快要死了 然後家人都不來看我 反而是隔壁病床的人的小孩一起照顧我 我想把全部的錢都給他們 但法律好像強迫我要把錢給我的老婆小孩 我能怎麼避免錢給家人 我想把錢都給旁邊的人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病住院,家人未盡照顧義務,由隔床病友家屬照料。當事人欲將遺產全數贈與照顧者,而非法定繼承人(配偶及子女)。

貳、法律分析

一、信託設立之可行性

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當事人應可透過信託方式處理財產。

二、信託財產之保障

  1. 依信託法第10條規定,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
  2. 依信託法第11條規定,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
  3. 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三、信託管理之彈性

  1. 依信託法第15條規定,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
  2. 依信託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聲請法院變更之。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設立信託:

    • 委任專業信託機構為受託人
    • 指定照顧者為受益人
    • 明確訂定信託目的及管理方式
  2. 信託內容建議:

    • 明確規範財產運用方式
    • 設定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之條件
    • 保留部分財產作為醫療及生活費用
  3. 注意事項:

    • 應保留法定特留分予配偶及子女
    • 信託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 建議由專業律師協助擬定信託契約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欲將財產給予照顧者,建議透過信託方式處理,可兼顧法定特留分之規定及當事人意願。信託具有財產獨立性及管理彈性,應可達成當事人之目的。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妥善規劃信託架構及相關文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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