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購買預售屋,建商表示統一發票將於交屋時才發給。當事人擔心若發票中獎但因延遲取得而錯過兌獎期限,可能損及自身權益。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建商應於收取價金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本案買受人為消費者,建商為企業經營者,雙方成立消費關係。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建商延遲開立發票之約定可能構成顯失公平條款。
若因建商遲延開立發票導致消費者無法兌領中獎獎金,建商應就消費者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考量建商延遲開立發票之行為可能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且可能損及消費者權益,建議當事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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