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加班費遭強制轉補休爭議

如果老闆不給加班費,加班只能換補休的話,要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雇主強制勞工僅能選擇補休,不給付加班費之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加班費請求權之法律依據

  1.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依下列標準加給:

    •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2.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第1項規定,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應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始得實施補休制度。

二、補休制度之合法要件

  1.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第2項規定,補休期限應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2. 雇主強制勞工僅能選擇補休,應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保全

  1.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建議保存:
    • 出勤紀錄
    • 加班指示之書面或通訊紀錄
    • 工作內容證明

二、救濟程序

  1. 內部溝通:

    • 向雇主或人資單位提出書面異議
    • 要求依法給付加班費
  2. 行政救濟:

    • 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 撥打1955勞工諮詢專線尋求協助

肆、結論

考量本案雇主強制勞工僅能補休之作法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之1規定,建議勞工應先行保全相關證據,循序提出救濟。若雇主仍拒絕給付,可向主管機關申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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