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飛鏢機台設置場所之適法性問題,需依據現行法規釐清飛鏢機台可合法設置之場所範圍。
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飛鏢機台之設置應受各級主管機關監督管理。
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電子遊戲機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評鑑分類文件;並於出廠或進口時,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合格者,發給機具類別標示證。」
考量飛鏢機台之設置可能涉及電子遊戲機管理及商業登記等相關規定,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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