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詢問收費理財顧問提供理財方案服務的合法性問題。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規定:「非依本法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因此,若理財顧問涉及證券投資建議,應具備相關執照。
若屬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0條規定,應:
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規定,理財顧問不得有:
若涉及保險規劃,依《保險法》第163條規定,應取得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資格,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考量理財顧問服務可能涉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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