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在住所內唱歌音量過大,遭鄰居投訴並揚言提告。
依據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25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視需要加裝適當之隔音設備。此外,住宅區應避免產生過大噪音影響鄰居生活品質。
若持續發出過大噪音干擾他人生活安寧,可能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據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25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有良好通風、採光,防止噪音、振動及充分照明設備。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噪音管制相關規範,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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