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五租約繼承人侵占租地利益糾紛

三七五田地承租.继承時由兄弟中之一代表承租,現代表人佔為己有不肯將買賣所得利益分配給其它兄弟,請問要如何解诀?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三七五耕地租約之繼承人間爭議,因被繼承人死亡後由其中一位繼承人代表承租,該代表承租人獨占租賃利益且拒絕與其他繼承人分配相關利益之糾紛。

貳、法律分析

一、繼承法律關係

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本案三七五耕地承租權應屬被繼承人遺產之一部分,所有繼承人應共同繼承該權利。

二、不當得利關係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代表承租人獨占租賃利益,應構成不當得利。

三、公同共有關係

依民法第828條第1項規定:「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同條第3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代表承租人處分租賃權益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四、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適用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條規定:「耕地之租佃,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本案應優先適用該條例相關規定。

參、處理建議

  1. 協商調解途徑
  • 建議先透過協商方式解決,可請求鄉鎮市區公所調解
  • 製作書面分配協議,明確約定收益分配方式
  1. 司法救濟途徑
  • 若協商不成,可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
  • 請求確認公同共有權利
  • 聲請假處分保全權利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繼承人間之公同共有關係,建議:

  1. 先以協商方式要求代表承租人返還不當得利
  2. 未來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租賃權利
  3. 若協商不成,再循司法途徑解決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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