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三七五耕地租約之繼承人間爭議,因被繼承人死亡後由其中一位繼承人代表承租,該代表承租人獨占租賃利益且拒絕與其他繼承人分配相關利益之糾紛。
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本案三七五耕地承租權應屬被繼承人遺產之一部分,所有繼承人應共同繼承該權利。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代表承租人獨占租賃利益,應構成不當得利。
依民法第828條第1項規定:「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同條第3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代表承租人處分租賃權益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條規定:「耕地之租佃,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本案應優先適用該條例相關規定。
考量本案涉及繼承人間之公同共有關係,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2025-03-05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