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繼承三七五租約继承時兄弟之一代表承租,現代表承租人佔為己有不肯將買賣所得利益分配給其他共有人.請問要如何解決及追討所得利益分配?
本案為三七五租約之繼承後,由兄弟之一代表承租並佔有耕地,拒絕將買賣所得利益分配予其他共同繼承人之爭議案件。
依民法第828條第1項規定:「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本案繼承人共同繼承三七五租約,應屬公同共有關係。
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代表承租人未經其他共同繼承人同意即處分租約利益,應有違法之虞。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代表承租人獨占買賣利益,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共同繼承人對耕地之使用應符合該規定。
考量本案涉及公同共有權利之行使以及不當得利之爭議,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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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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