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單車遺失物刑事告發案

全公司只有我平常騎共同腳踏車上班,有人耳機忘在共同腳踏車上,透過定位查詢位置,掉耳機在我公司附近,共同腳踏車公司詢問我,我有看過那個耳機,之後我收到偵查庭/詢問室刑事傳票,我是被告毀棄損壞案件,我沒有接觸東西,也會被告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使用共享腳踏車時,他人遺失耳機於該車上。耳機透過定位顯示在當事人公司附近,當事人承認曾看過該耳機,後收到偵查庭刑事傳票,以毀棄損壞罪名被告。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毀損罪之構成要件
  • 依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本案應考量以下要件:
    • 是否有毀棄、損壞行為
    • 是否致令物品不堪用
    • 是否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1. 證據關係分析
  • 目前僅有以下事實:
    • 耳機遺失於共享腳踏車上
    • 定位顯示在當事人公司附近
    • 當事人承認曾看過該耳機
  • 上述事實應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有毀損行為

二、其他相關責任

當事人雖知悉有遺失物,但若未實際接觸或處理該物品,應不構成拾得人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出庭應對建議
  • 如實陳述未接觸或毀損該耳機之事實
  • 說明僅是共享腳踏車使用者
  • 要求檢方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毀損行為
  1. 證據準備
  • 建議保存使用共享腳踏車的時間、路線紀錄
  • 蒐集可佐證當時情況之證人證詞
  • 保留與共享腳踏車公司之通聯紀錄

肆、結論

考量本案當事人僅承認看過耳機,未有實際接觸或毀損行為,依刑法第354條之構成要件,應難以認定構成毀損罪。建議當事人:

  1. 積極配合調查,提供相關證據
  2. 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3. 未來發現遺失物時,應立即通報相關單位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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