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單車遺失物刑事告訴案

全公司只有我平常騎共同腳踏車上班,有人耳機忘在共同腳踏車上,透過定位查詢位置,掉耳機在我公司附近,共同腳踏車公司詢問我,我沒有看過那個耳機,之後我收到偵查庭/詢問室刑事傳票,我是被告毀棄損壞案件,我沒有接觸東西,也會被告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使用共享腳踏車時,被指控涉及他人遺失耳機之毀棄損壞案件。當事人否認曾接觸或毀損該耳機,但已收到刑事傳票。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毀損罪之構成要件
  • 依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損他人之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本案應審查是否具備:
    1. 故意毀損行為
    2. 因果關係
    3. 實際損害結果
  1. 證據認定問題
  • 定位資料僅能證明腳踏車位置,應無法直接證明當事人有毀損行為
  • 共用交通工具之特性,使用者眾多,難以僅憑位置特定行為人

二、舉證責任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

  •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 檢方應負實質舉證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出席應訊相關建議
  • 準時出席偵查庭
  • 如實陳述使用共享腳踏車經過
  • 保持冷靜,據實答覆
  1. 證據保全建議
  • 保留當日使用共享腳踏車之時間、地點等相關紀錄
  • 保存與共享腳踏車公司之通訊紀錄
  • 若有監視器畫面可資佐證,建議先行保全
  1. 法律協助建議
  • 可考慮尋求律師協助,確保程序權益
  • 請求檢方提出具體證據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但基於以下理由,建議當事人應積極主張權益:

  1. 檢方需就毀損行為提出具體證據,單純定位資料難以證明犯罪事實
  2. 共享腳踏車之使用性質,難以僅憑位置認定使用者需負相關責任
  3. 當事人否認接觸或毀損該耳機,檢方應負舉證責任

建議當事人保持冷靜,配合調查程序,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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