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單車遺失物刑事告發案

全公司只有我平常騎共同腳踏車上班,有人耳機忘在共同腳踏車上,透過定位查詢位置,掉耳機在我公司附近,共同腳踏車公司詢問我,我沒有看過那個耳機,之後我收到偵查庭/詢問室刑事傳票,我是被告毀棄損壞案件,我沒有接觸東西,也會被告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使用共享腳踏車,被指控涉及他人遺失耳機案件。他人透過定位查詢發現耳機遺失在當事人公司附近,共享腳踏車公司詢問當事人後,當事人表示未曾接觸或看過該耳機。然而當事人仍收到刑事傳票,以毀棄損壞罪名被告。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本案當事人應受無罪推定原則之保障。

  2.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檢方應負擔舉證責任,須提出具體證據證明當事人確有毀損行為。

  3. 本案關鍵事實:

    • 當事人否認曾接觸或看過該耳機
    • 僅有耳機遺失地點與當事人公司位置相近
    • 共享腳踏車為公共使用性質,其他使用者亦可能接觸該物品
  4. 依現有事實,應難以認定當事人涉有毀損行為,因:

    • 缺乏直接證據證明當事人接觸耳機
    • 單純地理位置重疊不足以證明犯罪事實
    • 共享腳踏車之公共使用性質造成其他可能性存在

參、處理建議

  1. 出庭應對建議

    • 保持冷靜如實陳述
    • 強調未曾接觸或看過耳機之事實
    • 說明共享腳踏車之公共使用性質
    • 要求檢方提出具體證據
  2. 證據準備

    • 保存當日工作紀錄
    • 記錄使用共享腳踏車之時間及路線
    • 保留與共享腳踏車公司之通訊紀錄
    • 必要時調閱相關監視器畫面
  3. 其他注意事項

    • 避免私下與對方接觸或和解
    •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 妥善保存所有相關文件
    • 勿在社群媒體討論案情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建議當事人:

  1. 積極準備相關證據資料,以證明自身清白
  2. 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保訴訟權益
  3. 出庭時據實陳述,要求檢方提出具體證據
  4. 依循正當法律程序處理,避免衍生其他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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