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公司只有我平常騎共同腳踏車上班,有人耳機忘在共同腳踏車上,透過定位查詢位置,掉耳機在我公司附近,共同腳踏車公司詢問我,我沒有看過那個耳機,之後我收到偵查庭/詢問室刑事傳票,我是被告毀棄損壞案件,我沒有接觸東西,也會被告嗎?
當事人因使用共享腳踏車,被指控涉及他人遺失耳機案件。他人透過定位查詢發現耳機遺失在當事人公司附近,共享腳踏車公司詢問當事人後,當事人表示未曾接觸或看過該耳機。然而當事人仍收到刑事傳票,以毀棄損壞罪名被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本案當事人應受無罪推定原則之保障。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檢方應負擔舉證責任,須提出具體證據證明當事人確有毀損行為。
本案關鍵事實:
依現有事實,應難以認定當事人涉有毀損行為,因:
出庭應對建議
證據準備
其他注意事項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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