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公司只有我平常騎共同腳踏車上班,有人耳機忘在共同腳踏車上,透過定位查詢位置,掉耳機在我公司附近,共同腳踏車公司詢問我,我有看過那個耳機在共享單車籃子裡,沒有接觸耳機,在騎乘時,耳機從籃子裡面掉到地面,之後我收到偵查庭/詢問室刑事傳票,我是被告毀棄損壞案件,怎麼辦?
當事人因騎乘共享單車時,他人遺留於車籃內的耳機掉落地面,事後遭控告毀損案件。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本案分析:
考量當事人未實際接觸耳機,且耳機掉落係因正常騎乘所致,應不構成民法侵權行為及刑法毀損罪。建議出庭時據實陳述,並提供相關證據佐證,以證明無故意或過失。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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