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單車乘客遺失物掉落遭控毀損案

全公司只有我平常騎共同腳踏車上班,有人耳機忘在共同腳踏車上,透過定位查詢位置,掉耳機在我公司附近,共同腳踏車公司詢問我,我有看過那個耳機在共享單車籃子裡,沒有接觸耳機,在騎乘時,耳機從籃子裡面掉到地面,之後我收到偵查庭/詢問室刑事傳票,我是被告毀棄損壞案件,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騎乘共享單車時,他人遺留於車籃內的耳機掉落地面,事後遭控告毀損案件。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 本案分析:

  • 當事人應無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之情形
  • 耳機掉落係因正常騎乘過程中自然震動所致
  • 當事人未實際接觸或處置該耳機
  • 物品遺留於共享單車本有遺失風險
  • 應不構成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責任

二、刑事責任

  1. 本案涉及刑法毀損罪之構成要件:
  • 需有毀損之故意
  • 需有毀損行為及結果
  1. 本案分析:
  • 當事人應無毀損耳機之故意
  • 耳機掉落係因騎乘過程中之震動所致
  • 當事人未實際接觸或處置該耳機
  • 應不構成刑法上之毀損罪

參、處理建議

  1. 出庭應對建議:
  • 詳實說明事發經過
  • 強調無毀損故意及行為
  • 提供共享單車使用紀錄等佐證資料
  • 必要時請律師協助答辯
  1. 證據保全建議:
  • 保留當日騎乘紀錄
  • 保留定位資料
  • 調閱相關監視器畫面(如有)
  • 請共享單車公司提供相關資訊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未實際接觸耳機,且耳機掉落係因正常騎乘所致,應不構成民法侵權行為及刑法毀損罪。建議出庭時據實陳述,並提供相關證據佐證,以證明無故意或過失。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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