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單車耳機遺失毀損刑事案件

全公司只有我平常騎共同腳踏車上班,有人耳機忘在共同腳踏車上,透過定位查詢位置,掉耳機在我公司附近,共同腳踏車公司詢問我,我有看過那個耳機在共享單車籃子裡,有接觸過耳機,再放回共巷單車的籃子裡,在騎乘時,耳機從籃子裡面掉到地面,之後我收到偵查庭/詢問室刑事傳票,我是被告毀棄損壞案件,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使用共享單車時發現他人遺留耳機,接觸後放回車籃,但騎乘過程中耳機掉落。事後收到刑事傳票,被控毀棄損壞案件。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本案當事人雖無故意,但因未妥善保管他人物品致其掉落損壞,應可能構成過失侵權責任

二、拾得人責任

  1. 依民法第803條第1項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
  • 當事人已知會共享單車公司,應可認定已部分履行拾得人通知義務
  • 但未妥善保管遺失物,可能未完全盡到拾得人應盡之注意義務

三、刑事責任

本案因缺乏故意毀損之主觀要件,較難成立刑事毀棄損壞罪,但仍應注意以下幾點:

  • 行為當時無毀損意圖
  • 已盡告知義務
  • 損害係因過失所致

參、處理建議

  1. 出庭應訊時:
  • 詳實說明事發經過
  • 提供已盡通知義務之相關證據
  • 表達願意負擔合理民事賠償之態度
  1. 證據保全:
  • 保存與共享單車公司聯繫紀錄
  • 保留當日騎乘紀錄
  • 如有監視器畫面可資佐證,建議先行調取
  1. 和解方案:
  • 考慮與告訴人進行調解
  • 達成適當賠償金額
  • 請求撤回告訴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責任,建議:

  1. 積極與告訴人協商和解
  2. 承擔合理之損害賠償責任
  3. 未來發現遺失物應立即通報並妥善保管,避免類似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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