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再犯恐嚇罪之檢舉程序

被告因犯恐嚇罪被判緩刑,在緩刑期間再次恐嚇我,要如何向地檢署檢舉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被告先前因恐嚇罪被判緩刑
  • 被告在緩刑期間再次對當事人為恐嚇行為
  • 當事人欲向檢察署檢舉被告違反緩刑條件

貳、法律分析

一、恐嚇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案被告再次恐嚇行為應可能構成本條之犯罪。

二、檢舉人保護規定

依檢舉人身分保護法第9條規定:

  1.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安全,於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2. 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安全之行為或有發生之虞者,主管機關應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採取之行動

  1. 保全證據
  • 保存恐嚇相關通訊紀錄
  • 記錄恐嚇發生時間、地點
  • 如有目擊證人,請保留聯絡方式
  1. 向檢察署提出告訴
  • 準備詳實之告訴狀
  • 檢附相關事證
  • 說明被告目前在緩刑期間之事實

二、安全防護措施

  1. 向檢察署聲請保護
  2. 避免單獨與被告接觸
  3. 必要時通知親友提高警覺

肆、結論

考量被告在緩刑期間再次為恐嚇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建議:

  1. 儘速向管轄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
  2. 依檢舉人身分保護法聲請必要之人身安全保護
  3. 配合檢察官偵查程序,提供完整事證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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