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友翻拍平板妨害電腦使用追訴期問題

想請問提告妨害電腦使用 前男友於3月某日翻拍我的平板,於3/13用line傳給我爸。我於9月11日對他提告妨害秘密,目前檢察官已調查完畢。想請問可以於下次開庭時一併提出妨害電腦使用,或者應該是要分開提告呢?而我錯過了六個月的追訴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前男友於3月某日未經同意翻拍當事人平板內容
  2. 3/13將翻拍內容透過LINE傳送給當事人父親
  3. 當事人於9/11對前男友提告妨害秘密罪
  4. 當事人欲追加告訴妨害電腦使用罪,但已超過6個月期限

貳、法律分析

一、告訴期限之法律規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二、本案告訴期限之分析

  1. 本案事實發生於3月,當事人於9月11日始提出告訴
  2. 依前述規定,自知悉犯人時起已逾6個月告訴期限
  3. 妨害電腦使用罪應屬告訴乃論罪,需於法定期限內提出告訴

三、追加告訴之可能性

考量已逾越法定告訴期限,可能無法於原案件中追加告訴妨害電腦使用罪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繼續進行現有之妨害秘密案件
  2. 可於現有案件中,將未經同意翻拍平板之事實作為補充陳述
  3. 建議保全相關證據,以利案件調查

肆、結論

關於妨害電腦使用罪部分,因已逾越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之6個月告訴期限,建議專注於現有妨害秘密案件之進行,並提供完整事證以利司法調查。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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