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提告妨害電腦使用 前男友於3月某日翻拍我的平板,於3/13用line傳給我爸。我於9月11日對他提告妨害秘密,目前檢察官已調查完畢。想請問可以於下次開庭時一併提出妨害電腦使用,或者應該是要分開提告呢?而我錯過了六個月的追訴期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考量已逾越法定告訴期限,可能無法於原案件中追加告訴妨害電腦使用罪
關於妨害電腦使用罪部分,因已逾越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之6個月告訴期限,建議專注於現有妨害秘密案件之進行,並提供完整事證以利司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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