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透過代購管道購買商品,收貨時發現:
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本案中,賣方交付短缺及拆封商品,應構成商品瑕疵。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本案中賣方未能提供符合約定之全新商品,應違反該規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立即行動建議:
法律途徑:
考量本案涉及商品短缺及品質不符約定之情形,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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