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涉及詐騙案件被列為警示戶及告誡戶,目前已取得不起訴處分書,欲了解是否可解除告誡戶身分。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第5條規定,金融機構應建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對於可疑交易應進行監控及管理。告誡戶即為金融機構依此規定所為之風險管理措施。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當事人已取得不起訴處分書,應可作為解除告誡戶身分之有利事證。
基於以下理由,當事人應有機會解除告誡戶身分:
考量當事人已取得不起訴處分書,建議儘速依上述建議向銀行提出解除告誡戶之申請。惟最終是否准許解除,仍需視銀行依其內部規範進行評估。建議當事人在申請過程中應保持耐心,並確實提供所有有利事證,以提高申請成功之機會。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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