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朋友欺騙投資詐騙平台兩年之久.直到出金遲久.提告對方.但被檢察官以證據不足不起訴處分.當理由.則理由還有對方與詐騙平台公司無關聯.已提出再議書希望檢察官可以重新查證.但我擔心再議書不清楚.請問該如何處理?
當事人遭朋友推薦投資某平台,投資期間約兩年,後因無法順利提領資金而懷疑遭詐騙。向檢察官提告後,因證據不足遭不起訴處分,主要理由為無法證明該友人與詐騙平台間有關聯。當事人已提出再議,但擔心再議理由不夠充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應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本案當事人已提出再議,應注意是否符合法定期限要求。
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無理由而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可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本案應可能涉及: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詐欺犯罪,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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